主题:让我们讨论新雨丝上的这篇文章吧 -- 山寺桃花
问题的焦点,在我看来,是这篇文章里面所用到的图片和结果,是否是属于合作范围内的,还是属于黄私下里提供给他们的,属于内部交流的。
如果是属于内部交流的,很多实验室间有这种合作关系,就是在发表之前,甚至在投出文章之前,相互间传递一些结果。那么,这就是不折不扣地剽窃。但是从新华网的报道来看,应该是属于合作范围内的。那么应该属于打得擦边球。虽然Guest的确有剽窃的行为,但是他的这种剽窃,并不是完全否定了黄的工作,而只是没有提到而已。就是你说的,就道德方面,Guest的品质低下这一点我同意。
解决的方式很简单,直接给Guest去信,要求要么添加自己的名字,并做出相应的更正;要么撤销文章。同时给spine cord杂志社去信,提出上述要求,并要求他们组成特别小组,做出调查。是不是你的东西很简单,直接去查原始病历就可以了。如果是合作的项目,那么拿出合作协议书来。这种事情应该据理去争,而不是去媒体哭诉。我不知道国内的情况,但是这应该是常识性的东西,也是很通常的程序。不要总是以为外国人欺负我们,很多时候,游戏就要有游戏的规则,要按照规则办事才行。
你说的那个例子,我也见过类似的情况。这个时候,不能单纯的怪老板。设想一下你做了一系列的实验,就一个与众不同,其他的都吻合得很好。那么,你要发表那个与众不同的时候也会很谨慎的。而且,博士后理论上是没有自己的data的。因为有协议,就是卖身契。最后一点就是,所有的文章发表,须得到所有作者的书面同意。任何一个作者认为不合适,都可以在任何时间撤回文章。
我没有怀疑国内临床的意思。同仁的眼科和阜外心外,我都见识过了,果然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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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讨论新雨丝上的这篇文章吧 1 山寺桃花 字6413 2006-07-09 22:17:38
🙂就事论事的说几句 2 水风 字6518 2006-07-09 23:39:58
🙂我基本同意你的分析 山寺桃花 字1669 2006-07-10 01:25:35
😥如果给这件事定一个性的话
🙂书面协议只怕是没有的 1 山寺桃花 字1076 2006-07-10 02:50:27
🙂剽窃虽还有点距离 山寺桃花 字412 2006-07-10 00: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