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闻】BT网络下载遭遇法律门槛 量刑标准引发争论 -- 燕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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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场大甩卖不同。
香港那个人的被捕,并没有基于盈利,仅仅是上载。
2005年4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这是美国自1976年重新制定版权法以来,对现行版权法的最新一次修订。法案规定:未经许可传播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提供“正在进行商业发行准备的作品”,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作品将被版权人用于商业发行”,即构成刑事犯罪,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如果是为了“牟取商业利益或个人盈利”,可处5年以下监禁;如果是再犯,可处6年以下监禁;如果是为了“牟取商业利益或个人盈利”构成再犯,则可处高达10年的监禁。
我们国内是否需要执行这样的法律,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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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kazza,电驴,现在轮到BT了 燕双飞 字57 2005-09-08 21:55:44
可能的罪名是破坏了别人盈利的机会 电子狼 字0 2005-09-08 21:45:10
😨这也算罪名?商场要是来个赔本甩卖,是不是也要抓起来? 电子赵括 字0 2005-09-08 23:35:13
关键是散布的“产品“并不是合法拥有,或散布本身是不容许的。
🙂俺们的规定和他们有点不同的 Cruiser 字0 2005-09-09 00:42:11
这个解释倒是make sense 电子赵括 字0 2005-09-09 00:31:31
🙂根据这个解释 Cruiser 字263 2005-09-08 21:53:10
香港已经有人因为这个被抓了。 电子狼 字230 2005-09-08 22: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