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闻】BT网络下载遭遇法律门槛 量刑标准引发争论 -- 燕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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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但是如果不在网站上发广告或者以受费会员的方式建立网站,恐怕不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不过好象基本没有那么无私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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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 3 层
关键是散布的“产品“并不是合法拥有,或散布本身是不容许的。 电子狼 字608 2005-09-09 00:28:55
🙂俺们的规定和他们有点不同的 Cruiser 字0 2005-09-09 00:42:11
这个解释倒是make sense 电子赵括 字0 2005-09-09 00:31:31
🙂根据这个解释
香港已经有人因为这个被抓了。 电子狼 字230 2005-09-08 22:09:46
🙂“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很关键的一条 Cruiser 字0 2005-09-08 22: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