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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商品价值与效用理论骗局 -- 三分天下有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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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抢劫劳动论

我来说一个有趣的视角吧:抢劫到底算不算劳动?

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抢劫当然不算劳动,因为如果抢劫是劳动,那么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显然是一种抢劫行为,那么资本家的收入就要“合法”了,最多资本家们可以出一个“社会必要抢劫时间”来量化“资本家抢劫劳动价值”,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等于不攻自破。

那么如果抢劫不算劳动,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些悖论:如果一种商品,它之前从未进入交换环节,本来不会进入商品循环,但是强盗把它们抢走后进入商品循环,这里面的劳动只涉及强盗抢劫行为,那么它的价值来源是什么?

这一问题再引申一下,野蜂生产了蜂蜜,有人抢劫了野蜂的蜂蜜然后当做商品卖了,那么这个“人”的抢劫行为却是无可争议的劳动。再替换野蜂,如果劳动的主体是一只类人猿,那么抢劫类人猿是不是也是“劳动”?再进一步,那么抢劫一个拥有99.9999999...%类人机器的劳动成果,算不算“劳动”?

所以劳动价值论的奥卡姆剃刀就在于“人”这一范畴,只要是人,那么偷也好抢也好都是“劳动”,因为确确实实产生“商品”了。这里又隐藏着一个魔鬼:如果一件商品,工人完成99%的工作,资本家加入最后1%“独家秘方”,没有这1%,这个商品就是废物,进不了商品循环,那么如何界定资本家这1%工作的劳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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