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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英国的封建等级制度与固化的现代英美等级社会 -- hw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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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二、 英国封建等级制度

北欧的日耳曼人在南下时,已经发展成为组织良好的社会,形成了名目繁多的等级和等级制度,通过等级制度组织民众,成为强大的武装力量。占领英格兰和诺曼的日耳曼人都发展成为封建等级社会。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没收反抗的盎格鲁萨克逊贵族领地,分封给随他而来的诺曼封建贵族,包括世俗贵族与各级教会人士,归顺和支持的贵族则保有封地。受封者要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提供一定数目的骑兵,并亲自率领他们为国王作战。大封建主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再分封给下级封臣,也要求他们提供骑兵。威廉一世主要依靠来自诺曼底的诺曼人进行统治。在统治机构和法律上仍沿用英王旧制。1086年,他召集占有封地的封臣,令这些人一律向他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建立了英国封建主都须以对国王效忠为首要义务的原则。其中部分是本地没有参与对抗的盎格鲁萨克森贵族,仍保留原有的土地和以前的征服者地位,但必须承认自己的土地是从征服者威廉那里得来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尊奉威廉为最高领主。

诺曼征服前,欧洲包括英国社会的普遍政治制度是贵族民主制,国王和封建贵族共同实行统治。国王的政治权利最大,但国王与世俗贵族在政治地位上并没有显著差别,常由封建贵族推举产生。土地属于社会公有,由国王和封建贵族控制。当时也曾出现过国王的赐地,但这种赐地是无条件的或者仅以服军役为条件,没有建立起国王与受地者之间的君臣关系。只有在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成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通过土地分封,建立了完备的封建君臣制度,才使英国最终建立了具有上述两大特点的封建政治制度,也为英国的政治统一创造了条件。

同年诺曼王朝还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普查。这次普查主要记录各地的封建领主和封臣,以及其领地下所统治的居民分类情况,以及占有的土地面积、农具、牲畜等财产数量情况[2]。赫里福德主教罗伯特在与此次调查几乎同时的叙述中[3],记载了“征服者”威廉的调查步骤,首先他派出调查人员分赴英格兰各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上报,然后再派调查人员到他们完全陌生的地区,对之前上报的调查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向国王告发调查中弄虚作假的人,从而保证了调查的彻底、准确。11世纪未,英国约有一百五十万人口,其中5%住在城市,其余占人口95%的居民都住在农村。农业是居民的主要生业,牧畜业只盛行于东北部的林肯郡一带。在日耳曼征服前就已形成的公社式村落基础上建立的封建农庄,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基础。普查记录的人名有45000个,由于有很多人重复记录,实际涉及人数少于45000;其中属于领主和封臣有19500,除去重复的,实际的领主和封臣人数略多于8000.

表1. 1086年普查中 2468个英国封建领主和封臣的来源分类与分类总人数估算

来源 人数 占比 估算总人数

英格兰 599 24.27% 1942

威尔士 4 0.16% 13

欧陆 1865 75.57% 6045

诺曼底 1552 62.88% 5031

布列塔尼 110 4.46% 357

佛兰德斯 56 2.27% 182

庇卡底 51 2.07% 165

其他 96 3.89% 311

总数 2468 100.00% 8000

教会人士 361 14.63% 1170

女人 99 4.01% 321

女教士 76 3.08% 246

国王分封土地给封臣,是有条件的,封臣需要为国王提供服务,主要分成四类,包括提供军事服务,杂项服务,以及宗教服务,和其他类[4]。从威廉征服开始,国王的封臣主要是以服军役为条件,向国王领有土地。提供杂役服务的封臣,主要是非军事性质的服务,如为国王和大贵族们提供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各类服务等。教会服务本不附带义务,但实际上很多都提供军役服务,这部分是封臣分封转移的,当时的教会人士大都是武夫。不在这三类的是英国丹麦区有很多来自北欧的早期入侵者,他们因是日耳曼人,成为自由民,称为索克曼,分封的土地较少,基本不需要向封建领主提供劳役服务,但需要缴纳货币或实物,等于交税。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将英格兰所有土地都占为己有,然后分封给封臣。由于历史原因,英格兰大部分土地实际上都是有主人的。威廉占领英格兰后,各地叛乱始终存在。为避免更大规模的反抗,威廉国王和他的封臣大都承认,本地居民实际占有土地的事实。但是,国王和他的封臣们则要求土著承认,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他们是从国王分封的封臣手里获得使用权;并通过仪式,承诺臣服国王和封臣,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成为封建领主的佃户。 依据他们的政治地位和义务的差别,可以分成四类。

表2,1086年英国普查封建领主和各类农民家庭及占地情况

类别 人数 占人口比例 占土地比例 人均占地

维兰 109000 40.5% 45% 1.11

边农和茅舍农 87000 32.3% 5% 0.15

奴隶 28000 10.4% 0% 0.00

自由人和索克曼 37000 13.8% 14% 1.02

国王和封臣 8000 3.0% 36% 12.11

总数 269000

人数最多,占人口40%的是维兰,他们的政治地位低于自由人,类似农奴,不能自由迁徙,还需要为领主提供大量劳役。他们比农奴地位略高,因为维兰的分地,虽不受国王法律保护,但受本地习惯保护,很少被领主剥夺。有些学者认为,在威廉一世时代,他们还不是农奴。人口第二多的边农和茅农,约占人口三分之一,一般认为,他们身份与维兰相同,而财产状况则不同,占有的土地很少,经济地位很低。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规定长子继承制,非长子获得的遗产很少包括土地,也很少成为封臣,从而成为自由民的主体。他们的地位高,但占有的土地较少,人均甚至低于维兰,在威廉征服时期,主要来自对维兰和索克曼土地的剥夺。在普查中所记载的某地,一些维兰的土地归了36个自由人,27个索克曼的土地也被分配给了这些自由人。这27个索克曼仅保有一块30英亩的土地和3个耕犁,而他们此前实际上曾有235英亩土地,减少的205英亩土地都被指派给了这36个自由农[5]。索克曼虽然也是自由人,但地位低于一般自由人,有的地方甚至需要承担很重的税费[6]。

欧洲的封建社会制度,是一种封建农奴制,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劳动。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有随同封土一并世袭的各项权力,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农奴们只有很少的权利。欧洲的封建领主们则为争夺领土而不断发动战争,骑士是数量最多的底层封建领主,大部分时间都在进行战争。 在英国,威廉征服以后,禁止了英格兰封臣们的相互战争。在漫长的中世纪,在欧洲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封建农奴制是在不断变化的。

西欧封建制主要实现形式是封建庄园制度,封建土地划分为封建庄园,进行管理,是封建主经营土地的独立单位。庄园土地分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领主自营地由依附于庄园的农奴无偿耕作,通常有管家组织,集体劳作,其收获全归领主。各户农奴的小块份地则由农奴用自己的农具耕作,其收获用以维持农民一家的生活。庄园和外面的交换是偶然的,只出卖临时剩余的产品,购买自己没有的东西如盐、铁、染料,以及不能生产的少数手工业品及奢侈品。

封建领主派管家监督农奴耕作,并在庄园建有仓库、马厩、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的收益全都归封建主所有。而农奴则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生。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封建主。西欧典型的封建庄园,和乡村一致,即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庄园。庄园土地的分布情况、耕作办法,大都沿用过去农村公社的习惯。各户农民的标准份地,其面积大致相等,在英国一般为30英亩,并都由若干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地理位置不同、土质肥瘠不同的一些地段中。领主自营地面积较大,有时是散落在各处的条田,有时是土质肥美的完整的大块田地。原来属于村庄的草地、牧场、池塘、森林等,有时被庄园领主篡夺,农民要使用这些地方须交纳一定费用,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土地仍属全村公共所有,大家共同使用。

领主在庄园上一般建有住宅、教堂、磨坊、仓库、马厩等设施,置备犁、耙等各种农具,养有各种牲畜及家禽等,有的大庄园内还有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如木匠、铁匠、首饰匠、皮革匠等,生产手工业品,供应领主及居民的需要。

农奴身份为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承,理论上可由主人将其随同土地转让,但生命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损毁。其人身不自由的标志为:没有领主许可,农奴不得离开庄园。此外,农奴除为领主耕种外,还受庄园上各种名目的剥削,如须向主人交纳结婚税(一般为农奴和庄园外的人结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结婚时交纳)、继承税(农奴死后其子继承财产时交纳)、人头税(农奴外出庄园做工时交纳)等。其他剥削包括复活节交鸡蛋,圣诞节交母鸡,以及为使用磨坊、烤面包炉等交纳实物。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农奴不得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不受理农奴上诉的案件。

而庄园领主所控制的庄园法庭,可对农奴及其他居民审理,并向他们收取有关罚金。庄园劳动者主要包括奴仆、有份地的农奴和无地的雇工。雇工没有份地,实际收入和地位更低。上述三种劳动者在庄园上所占的比例,因时间、地点、庄园类型不同而随之变化。一般说来,当西欧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11~13世纪),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庄园中,有份地的农奴占居多数。除劳动者外,庄园内还有管家及领班,负责管理和监督农奴劳动。

欧洲的封建制类似于中国周朝时期的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与社会管理制度,其相同点在于,通过分封各级世袭的封建领主实行统治,封建领主占有土地,租给农民或农奴耕种,世袭各项政治经济权力。区别在于,第一,欧洲实行的是农奴制封建社会,底层劳动者大都是农奴,通过封建农庄进行管理;而中国则是自治的公社制度和宗族制度,底层劳动者是平民。第二,欧洲依靠宗教控制民众思想,教宗以及各级主教权力很大;中国是世俗社会,通过世俗学说建立意识形态,控制民众思想,权力都在封建主手里。第三,行政上,欧洲不存在统一的王权,很多国王的权力都很有限,难以剥夺和干预封建诸侯的权力;中国的周天子则是封建诸侯们的共主,西周早期具有绝对权威,到春秋时期实力衰弱后,仍是名义上公认的共主。第四,我国的封建制是在原始部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基本单位是农村公社,是在宗族基础上形成的,西欧的封建制则是通过征服占人口大多数的当地居民基础上形成的殖民封建庄园。

封建制与秦始皇建立的郡县制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社会的封建诸侯等是世袭的,权力很大,相对独立;而郡县制是中央政府任免有任期的地方官员,可以随时更换,不能世袭,政治地位和权力是随职务变化而变化的。西欧农奴制是一种西方封建主控制被管理者的制度,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我国在秦汉以后,也常常出现依附庄园主的农民,但这不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而是自愿形成的,多是因战乱而形成的,在动乱平定后,常常会自动消失。

无论在中国和欧洲的封建时代,国王都直辖管理很大一部分国土,行政上实行非世袭的郡县制。按照《周礼》记载,西周的地方制度,王国百里之内为乡,百里之外为遂,均为王直辖;遂以外为贵族世袭。国王直辖的乡遂划分为国、都、邑等行政级别,由国王任命官员管理。后人怀疑《周礼》是后世伪造,但很多记载与出土两周金文以及先秦古籍相同或相近[7],很可能是西周时代所作,春秋战国时代有所增补所致。诸侯国也有类似的管理制度,据《国语 齐语》等文献记载[8],管仲将国都及其附件地区划分为21个乡, 由恒公及高、国二卿管理;将鄙野之地划分为5属,由五大夫管理,其下分县、乡等行政单位,设官员管理。

英国分封土地和国王直辖之地可能是混杂在一起,一般认为,在盎格鲁萨克森入侵时期,就建立了郡一级行政机构,郡以下为为管理百户的邑,以下在分为村镇,国王任命官员管理。此外还有与郡同级别的自治市。不同时期,行政权力变化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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