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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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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特点有人说是法律儒家化。其实这是一种不懂法理学的矮化说法。中华法系根本特征就是它讲“道理”。中华法系讲究的道法德三位一体。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

为了解释中华法系的特点,我们需要讲一点法学历史并普及一点法理学知识。诸子百家时期,法家分为晋法和齐法。晋法出自兵家,是一种法律命令说。相传最早的法家是大军事家吴起。吴起在军事实践中发明了法律条文式的命令,并把此命令扩展到全社会。吴起在魏国的讲学,产生了新一代三晋法家,代表人物是商鞅。兵家法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齐法出自黄老道家,是一种法律规律说。道法派由于汉武帝独尊儒术,现代人很长时间无法了解情况,直到马王堆汉墓出土《黄帝四经》才得以知晓。其核心思想就是“道生法”。

命令说与规律说并非中国独创,在西方同样有类似的法理学说。虽然西方法律两说是独立创建,但时间上比中华晚得多。法律命令说是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约翰•奥斯丁首创。法律规律说是由英国法学家赫伯特•哈特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请注意这个时代点,因为哈特的规律说创立的太晚了,欧美法学根本没有时间发展创建符合规律说的现代法律。相比较中华法系就有两千年时间来发展规律说,从而形成讲“道理”的法律。

齐法的代表作是黄帝四经,讲究的是“道生法”。意味着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注意这里的形而上学不单指道家学说,还可以扩展到其他哲学学派例如儒家。以儒家产生法律的工作在汉朝时由董仲舒进行了一些尝试,他提出了“春秋决狱”的理论。但真正的大成要等到唐代。唐代的《唐律疏议》被认为是礼法合一,以儒释法的标志。到宋朝理学兴起,法律进入了新的阶段一一理学法律思想。儒家大哲把天理论作为整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他们从法哲学原则上回答了法的起源,并且从本体论,本末论高度论证了封建法度的天理性、永恒性、普通性。即朱熹回答了如何“道生法”的问题。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德家,先以道家原道思想,把儒家天理规律化。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然后引入佛教哲学思辨方法,使用哲学推理方法,从天理推导出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四维五伦八德。再以这些条条框框推理辨析人的行为、判决人是否有罪。这种以某种“道”为出发点使用哲学推理来决断罪行的方法叫做“义理决狱”。

义理决狱的出现,导致了道法德三者的统一。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由于判官需要熟悉儒家哲学理论,并精通哲学推理过程。义理决狱有很强的说服教育能力,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儒家哲学的一次再推理再学习再教育。久而久之,从最高层的法官到基层百姓都逐步学会了如何让法律讲“道理”。如此就让法律道德与儒家意识形态深度绑定。高级法官必须是精锐儒家的大儒,普通百姓也得学会常见的儒家知识。这样整个社会持续都深度浸润在儒家思想中。

法律道理化有如下特点和好处:

1. 义理是道生法的中间产物,其地位高于成文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当成文法与义理相冲突时,可以舍去法律条文,遵守义理。

2. 义理的弹性让法与德统一在道之下,实现道法德三位一体。只要严格进行哲学推理,同一个意识形态条件下,法律与道德不再冲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上限。违反了法律必然是不道德的,而道德的行为必然是符合法律的。

3. 使用严格进行哲学推理的义理,可以使得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新生事物可以通过哲学推理来判定其是否和合法。

4. 使用严格哲学推理来取代法官解释成文法律条文,可以缓解法官腐败问题。成文法的弹性空间受到抑制。

5. 义理由哲学推理而成,其判决具有很好的可解释性,可以服众。

6. 整个法律系统人员和民众因为需要义理决狱,必须强制学习意识形态,客观上普及了意识形态,实现了“法明道”的效果。

7. 在全社会普及讲道理的法律后,诉讼总数会大幅降低。大量的司法争议在初级法庭就通过讲道理就可以实现调解。司法调解的成功自然就降低了诉总量,进而降低全社会的法律支出。

中华法系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作为整个法律系统根基的“道”无法适应社会,很难通过简单的添加删除法律条文来适应社会。简单的添加新法律条文很容易导致与旧义理的冲突,这导致了一旦发生“道”错误,整个法律系统必须打掉重建。中华法系的不易变通性特点在清末时代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儒家意识形态的崩溃,连带整个中华法系一起被扔进垃圾桶了。

应该说讲“道理”的中华法系是很先进的法律系统。目前中国出现大量司法争议,法德冲突,其实都可以使用中华法系的“道理”化来解决。

要重建中华法系,就做如下步骤

1. 重建作为根基的“道”,即重建意识形态工作。我们可以使用当代的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唯物主义,提倡公有制,反对剥削)作为整个法律的根基。

2. 重建伦理哲学系统,并培养社会主义的伦理哲学家。我们需要对马列主义进行全新的哲学推理化,建立可以解释的严谨法律义理系统。之后我们需要大量培养会使用哲学推理的义理哲学家们。这些哲学家将指导司法工作者如何进行具体的法律义理判案。

3. 重构整个成文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符合哲学推理。之后需要编写法律“义经”,用以阐述意识形态在哲学推理下进行立法工作。“义经”将在义理判案时替代法律条文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

4. 做好法律义理的教育普及工作,让全社会讲道理。通过法律教育普及,间接普及意识形态理论。

5. 调整优化司法流程,突出前期司法调解降低诉讼总量,对争议案件在合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

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伟大的法律实践。其优点在当代已经被人遗忘。我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能让人认识到中华法系的伟大,并发扬光大,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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