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陈胜吴广到弗洛伊德谈秦朝和西方的法治困境-1 -- 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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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才有法律规定义意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也就不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子女成年后父母再婚的,和子女在法律上是无关的,即使子女未成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也不适应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打个比方就是,如果夫妻离婚后,子女判给男方,女方再婚后,女方的再婚对象与判给男方的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反之亦然。如果子女判给男方,男方再婚,但男方将其子女交给其爷爷奶奶抚养至成年,那么男方的再婚对象也与其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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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必是女儿 1 yaho138 字845 2020-06-18 02:07:13
🙂确实是这个现象,我自己深有体会。 2 戒定慧 字206 2020-06-19 20:27:26
🙂这倒是第一次听说,请问我国法律哪一条是如此规定的? 1 天煞穆珏 字48 2020-06-18 03:00:05
🙂婚姻法有规定
🙂后一个我能理解,但这两人再婚,女儿儿子不都是两人带着的吗 1 天煞穆珏 字36 2020-06-18 06:03:04
🙂不是,您这个观点倒是清新脱俗啊,家庭内部 14 钢铁飓风 字1237 2020-06-17 04:22:29
🙂半路夫妻,稍有风雨立刻散伙 11 白玉老虎 字460 2020-06-17 21:26:16
🙂是的,婚姻观念还是要传统点好,维护家庭 钢铁飓风 字114 2020-06-17 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