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谁知道“改革开放”是“无债一身轻”的条件下搞的? -- 方天化几
立此存照: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别以为条约不值钱!!!
也别以为撕毁条约没代价!!!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民国35年(1946年)12月2日,中国与美国,签约地点:南京)
第二条
(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
(二)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于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宗教、慈善及丧葬之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并与该缔约彼方国民,在同样条约之下,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
(三)缔约双方之国民,于享受本条第一及第二两款所规定之权利及优例时,其所享受之待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之待遇。
(四)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订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但本款之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此方之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缔约彼方之领土,以经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任何有关之商务事业,其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国民进入、旅行或居住于该领土,以经营该缔约彼方与该第三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与该贸易有关之商务事业所享受之待遇,同样优厚。且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二月五日,为限制入境移民而划分若干地带之美国入境移民律第三节之各项规定,亦不得解释为阻止中国人及中国人之后裔进入美国。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红卫兵,希望你能证明我的表达和宣传不分主次 方天化几 字330 2017-05-16 00:39:59
🙂感觉你被带歪了 3 审度 字1051 2017-05-15 14:42:23
🙂是!你说的深刻!就是真理是相对的,理跟法也是相对的 2 方天化几 字304 2017-05-15 14:56:30
🙂立此存照: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给楼主扫扫盲:中美建交后中国归还美国巨额资产 7 围观群众 字3791 2017-05-14 16:01:13
🙂这个数额太吓人了 2 不会游泳的鲨鱼 字2055 2017-05-15 23:32:26
🙂我怀疑邮政部那笔钱是61.7万或者百万,文章搞错了 围观群众 字87 2017-05-16 02:28:44
🙂应该没有另外的“私人资产将近二十亿” 1 不会游泳的鲨鱼 字2210 2017-05-16 0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