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王文军案处理不当,国家将丧失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 北大28楼
你自己也做过高管,周秀云之死,责任要分解清楚。
1. 执法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执法仪的拍摄。关闭执法仪,如果没有王文军的指示,其责任在执法仪负责人上。与王文军无关。
2. 在派出所同理,摄像头不起作用,要追求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 王文军在派出所打人,确实可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王文军打死周秀云,属于正当防卫。周秀云暴力抗法,在警察徒手控制其暴力抗法的过程中,因为意外而死亡。
周秀云在暴力抗法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西西河有不少的女网友,你去问问她们,她们在撕扯过程中,会随便抱住一个陌生男人的大腿根部吗?她们在撕扯过程中,把手放在一个陌生男人的裆部吗?
不仅男人会流氓滋事,女人也会。一个男人,如果跟一个陌生女人在撕扯过程,把手一直放在她的胸口多钟,他算不算流氓寻衅滋事?
为什么周秀云的行为,就不是流氓寻衅滋事?
鲁迅有篇文章,叫做“可恶罪”。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周秀云案之所以发酵,就是有人想接口王文军的可恶,而贩卖私货,削弱警察的执法权。
当一个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时候,他如何来保护这个社会?
对于王文军案,我的观点就是:王文军因为在派出所的殴打行为,而需要承担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在惩罚王文军的时候,一定要昭告天下,王文军对于周秀云的处理,是完全合法的。周秀云之死,是No Zuo No Die.
通过昭告天下,王文军对于周秀云之死,属于执法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以彻底打消那些试图通过把水搅浑,进而限制警察正常执法的邪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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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抢夺没收他人摄像的手机 16 陈王奋起 字1162 2015-03-15 22:41:11
🙂因为陈王这样高要求的人太多了 海峰 字1635 2015-03-16 01:47:02
🙂如果不能当时执法,可以事后执法。 2 陈王奋起 字79 2015-03-16 04:40:07
🙂你自己也做过高管,不可以责任不明胡乱处理
🙂对你的言论负责的话,请给出相关说法的证据 1 海峰 字2351 2015-03-16 05:56:03
🙂是你先开始转进的 1 海峰 字2206 2015-03-15 23:19:08
🙂【讨论】王文军违法,公民有权不配合 2 北大28楼 字9969 2015-03-13 19:48:18
🙂良知何在? 2 逍遥清风V5 字284 2015-03-13 0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