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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近复旦师生为复旦投毒案的凶手求情 -- 为中华之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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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死刑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如果法律没有了最高的威慑力

就根本没人会遵守了。

而且,法律失去了威慑力,整个社会就会倾向用私法来取代法律解决问题,用私刑来惩罚他们认为应该惩罚的人。法律既剥夺人的权力,也保障人的权力,即使是死刑,也是会遵循一定的人道主义规则,死刑犯的一些权力也是有保障的,而一旦整个社会用私法取代公法,用私刑取代死刑,那么社会公正必然荡然无存,罪犯甚至嫌疑者的所有权力都会被剥夺。

在下以前看过洪迈的《容斋随笔》,里面介绍过当时福建一些偏远地区滥用私刑的状况:

闽俗诡秘杀人

  奸凶之民,恃富逞力,处心积虑,果于杀人。然揆之以法,盖有敕律所不曾登载,善治恶者,当原情定罪,必致其诛可也。闽中习俗尤甚,每执缚其仇,穷肆残虐。或以酒调锯屑逼之使饮,欲其黏著肺腑,不能传化,驯致痰渴之疾。或炒沙镕蜡灌注耳中,令其聋聩。或以湿荐束体,布裹卵石痛加殴棰,而外无痕伤。或按擦肩背,使皮肤宽皱,乃施针刺入肩井,不可复出。或以小钓钩藏于鳅鱼之腹,强使吞之,攻钻五脏,久而必死。凡此术者,类非一端,既痕肿不露于外,检验不得而见情犯,巨蠹功意两恶而法所不言。颜度鲁子为转运使,尝揭榜禁约。予守建宁,亦穷治一两事,吴、楚间士大夫宦游于彼者,不可不察也。

(译文) 那些阴险凶残的奸凶"依仗有权有势"想法设法"残害人命"然而"在按照法律治他们罪时"却往往找不出有关的法律条文!而那些善于惩治奸恶的人"应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定罪"这样就使他们无法逃脱严厉的惩罚!关于诡秘杀人的案件"在闽中地区"多有发生"十分严重!他们目无国法"每每捉到仇人"就极尽其迫害虐待之能事!有的将锯末放入酒中"威逼仇人喝下去"致使肺腑粘连"呼吸受阻"造成痰渴的疾病!有的把砂子炒热"熔化到石蜡中"然后灌进仇人的耳朵里"使他丧失听力"成为聋子!有的用湿布敷在仇人身上"用布包卵石痛加捶打"造成内伤"在外面看不到伤痕!有的按肩擦背"使仇人的皮肤放松"然后把铁针刺入肩井"不再拔出!有的用小钓鱼钩暗藏于鱼腹之中"强迫仇人吞下"以便让鱼勾在他的腹内移动穿破五脏六腹"这样时间已长"其人必死无疑!凡此等等!杀人手段凶狠阴毒"多种多样!作案之后"由于外面不露伤痕"检验查证时不容易弄清受伤人的伤情及取得罪犯作案的真凭确据!如何有效地惩治这种诡秘杀人的凶犯"在我朝的法律条文中却找不到明确的规定!颜度字鲁子在任转运使时"曾经发布告示"严禁此类凶杀案件的发生!我在建宁(今福建建瓯)做知州时"也曾经追查过一二起这类案件!而后"吴楚一带的士大夫们"如果有人到这里做官"不可不留心查处此类凶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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