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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近复旦师生为复旦投毒案的凶手求情 -- 为中华之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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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最近复旦师生为复旦投毒案的凶手求情

最近177复旦师生为复旦投毒案的凶手求情, 我看到一篇网上评论, 十分赞同, 记录在此.

总感觉复旦的法学生们,已经有了日本无良律师们的影子

此外, 我自己坚决反对废除死刑, 并且建议降低执行死刑的年龄.

透过萨苏《艰难的正义》来看复旦学生求情的真相 (转自基宋)

2007年3月,英国女教师林赛。霍顿在日本被奸杀致死。2009年,凶手市桥在大阪落网。2011年7月4日被杀案在日初审。开庭之日,在法庭就坐的不但有法官,陪审员和律师,还有两名特殊的人物,这就是林赛的父亲威廉.霍顿和母亲朱莉娅.霍顿。他们不但有权旁听,而且有权在量刑方面提出看法,并在审判中陈述自己的意见。

受害者亲属不但有权作为起诉方和证人出庭,而且有权参加审判,是由于“光市母女被杀案”,促成的日本《改正刑事诉讼法》中,为受害者家属增加的新的权利。这起案件不但在民间和专业领域引起极大反响,而且可以说促进了日本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利的保障。

被杀害的母女二人

光市母女杀人案件,发生在1999 年4月18日。二十三岁的家庭主妇本村弥生和她的女儿夕夏在位于山口县光市室积冲田4番自己家中遇害,现场表明弥生并被奸尸。根据日本警方在法庭审理中提供的人证物证表明,作案人是刚刚年满十八岁一个月的高中毕业生福田孝行。他供述这一天下午左右,自己装扮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在对周围进行踩点后,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并试图对受害人弥生进行强奸,遭到弥生的激烈反抗。此后,他扼死了弥生,并对尸体进行了*河蟹*,在他实施这一暴行的时候,仅有11个月的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因为担心婴儿的哭声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福田几次将婴儿向地上抛掷,摔其头部,见其仍在挣扎号哭,于是又将其勒死。

福田并抢走了弥生的钱包。钱包本身推测价值两万日元,但其中仅有三百日元零钱和数张代金券。福田后将代金券消费。

作案完毕后,福田将弥生和夕夏的尸体塞入壁橱而后逃逸。

晚7点,弥生的丈夫本村洋从公司回家,发现房门没有锁,在不祥的预感中找到了壁橱中妻子的遗体。随后赶到的警察又发现了被放在塑料袋中的夕夏的遗体。

四天后,福田被被警方抓捕归案,6月30日,山口县检察厅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的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其死刑。

日本是一个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虽然对死刑的判决比较慎重,但检察方要求将福田孝行被要求判处死刑是符合日本司法惯例的,通常日本法院在衡量对杀人犯是否判处死刑时会考虑四个因素 – 案情是否可疑(可否确认为故意杀人),杀人犯是否自首(案犯作案后是否有悔改的一个重要标志),被杀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通常只有一人被杀的情况下不会判处死刑),犯罪情节是否恶劣。这四个因素中任何一个有疑问,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例如前面提到的英国女教师林赛被杀案,法院的终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因为此案尽管情节恶劣,但被杀的仅林赛一人。对于这起光市母女被杀案来说,此案案情如上所述颇为清晰,被抓捕后案犯亦供认不讳,案件中有两人被杀,且案犯杀人后奸尸,杀害未成年的婴儿等行为都可称情节恶劣。这样的杀人案件,检方要求判处死刑是比较正常的。

然而,此案提起诉讼之后,却引来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关心,并努力试图影响法庭,避免对福田判处死刑。正常情况下,日本会为犯罪嫌疑人配置两名律师,但在福田这个案件中,竟然有二十二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其辩护,其中很多为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其中主任辩护律师安田好弘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 –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18岁的杀人犯福田和他的主要辩护人,大律师安田

福田孝行本人并无特殊背景,为何却能吸引如此众多的法律界人士为其奔走呼号呢?

根据日本媒体的分析,其原因在于日本法律界一直存在要求废除死刑的学派,他们秉承西方法理思想,提出刑罚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因此哪怕是犯罪者极为凶恶,案情极为恶劣,只要能够防止犯罪者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比如将其与社会隔离,即可达到充分的目的。所以,无需对案犯实施死刑。尽管他们的主张并未得到日本司法部门的认可,但在民间和法律界影响很大,认为废除死刑等同于文明程度高的看法十分流行。安田好弘就是日本法律界废除死刑最强硬的主张者之一。

这种公共舆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肯定不会判死刑之间的矛盾,从审判一开始就十分激烈。

作为受害者家属,职业为公司职员的本村洋无论从感情还是理智上都认为福田应被判处死刑。他也一直这样表达自己的看法,希望法律还妻儿一个公正的判决。这种把法律置于“报复“得看法显然不为一些法学界人士接受。

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福田的辩护律师团提出,犯罪少年出身于破碎的家庭,其父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妻子和孩子,以至于福田孝行的母亲在其十二岁时自杀。日本司法学会常任理事,犯罪心理学家加藤幸雄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受到这样的打击,福田的心智发展缓慢,缺乏成年人的理智,其作案手段的凶残,正好证明其具有未成年人的冲动特点。因此,“不具备正常十八岁人的人格”,不应该按照成年人对其量刑。【多熟悉的腔调】而且,福田对犯行已经有所悔悟,“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为此,要求法院驳回检察官要求判处死刑的要求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认定,福田在意图强奸遭遇反抗时杀害了被害人弥生,并为防罪行败露对其女夕夏进行了谋杀。但因为 “被告精神不成熟,且有重新做人的可能”,裁决此案驳回死刑要求,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此,检方提出上诉,坚持对福田的死刑要求。

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所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检方要求。鉴于日本的司法惯例,所谓无期徒刑,若被认为表现良好,通常只需要关押七八年而已。

福田案件本身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通人都认为判处案犯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未判死刑却是律师们早已料到的结果。福田犯罪时年仅十八岁,尚未年满二十周岁。日本的法律从条文上不排除对十八岁至二十岁之间的案犯判处死刑,但实际上,因为日本法律界存在着对这一年龄段“准未成年人”量刑较宽的传统,战后还从未判处过二十岁以下人犯的死刑。因此,既然十八岁少年犯罪从未被判处过死刑,此案从法律界人士的视角来看也不会例外。所以,对福田案件的判决,有可能成为一个极好的让社会实质上接受死刑不必要的宣传教材,吸引大批力主废除死刑的律师参与,也就不奇怪了。

同时,社会舆论终于有人看破了律师们的居心 -- 这是一个看来必判死刑却必然不判死刑的案例,所以只要自己参与,就会给该律师的业务带来极大的声誉 -- 犯法的人会认为这位律师是能把死刑官司翻盘的神奇人物。

光市母子被杀案在二审判决无期徒刑后成为日本舆论的焦点,面对质疑其实法庭很难说服公众。比如,福田是否真的如法庭所判定那样精神不成熟而且有悔改表现呢?

辩护律师称福田具备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他在第一次开庭时曾向原告本村洋鞠躬道歉。然而,核实当时的情况却是福田出庭时竟然漫不经心地穿着拖鞋,直到律师示意,才说出了表达歉意的话。在他入狱之后,曾向狱外的友人写过二十三封信,检方经过艰苦努力,获得了收信人的同情,提供了这些信件作为证据。从中,或可看到福田真正的心理活动。

福田在信中写道:

“某一天一条(公)狗在外面看到一条(母)狗很漂亮……就骑了上去……这能算有罪吗?”(犬がある日かわいい犬と出合った。???そのまま「やっちゃった」、???これは罪でしょうか)

“五年,也许是八年的事儿,我自己其实也很有把坐监狱当成研修的意思,所以不急着出去。也许等出狱的时候我已经大悟大澈了,不过也许再干一次也没准儿。”(五年+仮で8年は行くよ。どっちにしてもオレ自身、刑务所のげんじょーにきょうみあるし、速く出たくもない。キタナイ外へ出る时は、完全究极体で出たい。じゃないと二度目のぎせい者が出るかも』)

“法官,警察,律师,检察官……这个世上没人有权审判我。”(裁判官、サツ、弁护士、検事达???。 私を裁ける物は、この世にはおらず)

他引用《罪与罚》中的台词 – “那些被(上帝)选中的人,是超越人类法律道德的,自有作恶的权利。”(选ばれし人间は人类のため社会道徳を踏み外し、悪さをする権利がある

甚至,一位参与为他辩护和精神鉴定的教授也证明,他曾对自己调侃地说过来世去做被*河蟹*的被害者的丈夫这样的妄言

一系列的证据显示他不曾悔改,玩世不恭的态度,而律师们竟以此作为福田孝行理智力不足的证明

与此同时,作为受害者家属的本村洋坚决要求判处福田死刑的态度,却在庭审过程中仿佛成了众矢之的

本村洋要求怀抱妻女照片出庭的要求屡次被法庭拒绝,理由是这样会伤害被告的感情,最后勉强许可,仍要求在其上覆盖黑布遮挡

心理学家加藤幸雄分析,本村洋是因为“心怀对被害者的歉疚,希望做出补偿的扭曲心理,造成不顾一切要求严惩加害者的不理智情绪。

在一次电视直播的访谈节目中,明治大学法学部教授菊田幸一对着本村吼道

“你呀,难道那个年轻人(指福田孝行)不死就不能满足吗?

“你呀,大错特错!

“你呀,不懂法!

电视机前的观众很多在网络表达当时的感觉时用了“愕然”的词句。却不知道其背后隐藏着普通民众的意识与日本法学界惯例的冲突 -- 法学界是认定18岁的福田不会被判死刑的

“对司法我已经失望透顶,还是干脆把犯人放了吧,我会亲手杀了他。”本村洋在得知二审结果后如是说。实际上,当辩护律师团为多了一个实质废除死刑的好案例额手相庆的时候,这一判决也引发了民间强烈的不满。这是因为,本村一家正是日本普通人家的典型。以光市而言,五万七千余人口分属两万个家庭,每家大概都是夫妻二人或夫妻与子女构成。以日本的传统,这样的家庭通常都是丈夫出门工作,妻子在家打理家务和照顾孩子,依托日本良好的收入和社会环境过着虽然平淡但颇为安定的生活。如今,本村一家的生活由于福田的兽在一天之间毁于一旦,本村妻儿惨死的痛苦让普通日本人感同身受,而做了这样恶行的,让普通日本人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了人人自危的感觉

几乎所有的舆论一边倒地倒向了本村方面。网络上的声音也几乎没有例外地支持依法对福田处以死刑,开一个先例

就在二审结束不久,《朝日新闻》忽然接到一份寄送邮件,打开后发现其中有一封信,强烈表示对为福田辩护的律师团的不满。这本来不足为奇,令人惊讶的是信中竟然内装子弹,邮寄者表示如果不判福田死刑,连法官都该杀

日本的司法界遭遇地震了。

寄到朝日新闻的子弹,据查发自某个黑社会组织,但对方坚决不承认。恶人自有恶人磨,这一回,能在法庭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大律师们也只能干瞪眼,无可奈何。尽管子弹来自黑社会,但应该说这个事件体现的是日本社会普通民众同情受害者的情绪。

如果说这属于外在压力,那么,法律界部分人士加入讨伐福田的阵营,则属于釜底抽薪,体现了法学界中,也不乏希望“严惩罪犯”,与百姓看法相似的声音。

2000年1月23日,与本村同样经历过杀妻之惨的原日本律师协会副会长冈村勋发起“犯罪被害者之会”,与土师守,猪野京子等社会活动家一起支持本村洋,为“确认犯罪被害者的权利”“确立被害者恢复制度”和“支援被害者”而努力。

2007年5月,大阪律师协会的桥下彻在面对电视采访时,表示福田辩护团的律师为了自己的所谓信念亵渎了法律,应该也被惩办。

桥下彻,2006年2月出任日本大阪府知事至今,是日本最年轻的现任知事。1969年出生于东京,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曾从事律师职业,他的政治立场摇摆不定,唯有此事上的仗义执言笔者十分欣赏

二审判决之后,本案检察官吉田激励本村洋道:“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 摔击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我们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 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 吧!“

在各方激励下,本村洋坚持了下来,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同时,本村开始在电视上出面,控诉司法的不公。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 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有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 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

本村的努力获得了社会的支持,最高法院重新审理这一案件时,有四千人到法院为本村加油。

而律师团们面对如此局面,仍然使尽了手段,试图利用其对法律的熟悉寻找维持判决的突破口。

在第三次审判时,经过与律师的交流后福田突然翻供,不再承认第一二审均没有反对过甚至自己也承认的故意杀人,称自己并非抱杀人的目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意外。

面对事实如此清晰的案情,这一翻供不但让公众吃惊,连法庭上的审判人员也大为惊讶。但律师们却能找到理由自圆其说 -- 虽然他们的说法似乎同为人类的我们似乎不太容易理解。

他们辩称福田不但没有杀人,甚至没有意图强奸。他冒充管子工到被害者公寓,是因为寂寞而“希望和人打交道”。他之所以抱住受害人是因为受害人太善良美好, 以至于引发了福田心底对母亲的思念。是被害人的反抗让他手足无措,为了制止被害人的激烈动作而误将其扼死。此后对被害者尸体的*河蟹*是因为他从某本书上看 过,通过*河蟹*的仪式可以使女性起死回生。至于婴儿夕夏的死,福田表示自己完全没有记忆,一审时的供述是警察诱供造成,只记得把婴儿的尸体放进塑料袋并塞进 壁橱,是为了“求得机器猫的帮助”使其复活。

福田的律师团中不乏精干而富有同情心的女性律师,却不知是否能够相信自己一方的辩解之词

从法庭对抗手段来说,这一翻供很有技巧 -- 你若接受它,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福田死刑,你若说它荒唐,正好证明福田心智未开,不该承担成年人的责任。【讼师的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福田的律师团恼火于年轻的桥下彻“窝里反”,目无长辈,起诉桥下彻的电视发言损害名誉,四名涉案律师要求桥下赔偿每人三百万日元。约有三百名律师和学者指 出,桥下彻在电视节目中公然呼吁对律师团进行惩戒,是损害律师团成员名誉感情等人格利益的不法行为,于2007年12月以“藐视刑事辩护及律师协会的品 格”为由,要求大阪律师协会对桥下彻进行处分。凭借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法律界的影响,这一诉讼一审取得了胜诉,大阪律师协会也决定停止桥下律师资格两个月作为惩戒。

……

一时,仿佛天可被一手遮盖,所谓甚嚣尘上,不过如此。

然而,在亿万双眼睛之下,最高法院不再屈从于实力强大的律师团,法官们并没有支持律师的说法,并将其一一驳回,例如,被告人称奸尸是为了让被害人复活,但无法解释同时用胶布贴住受害者的口鼻 – 这显然是为了防止受害人苏醒。检察方也就事论事,小心地避开了律师们的陷阱。

舆论的监督和民众的不满,让日本上下重新审视法律的意义何在 -- 说到底,老百姓是为了防止和惩罚不法侵害,才提供税金给国家建立法庭和检察院,法律变成律师们揉面团一样的玩具,本身就与其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

法律属于每一个人,而不是律师们的玩物。【!!!!!!】

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看过本村的电视发言后表示:“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支援和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其情境与诉求不能坐视。”在他的推动 下,《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和《改正检察审査会法》等三个法案在国会得到全数通过,为被害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提供了更多的权利。

桥下彻在初审失利后立即募集了八百万日元,全部缴纳给法庭作为赔偿滞纳金,表示就是官司打上数十年也不会赔偿原告。在二审中,桥下终于胜诉,并为他获得了巨大的声誉,以至于在他随后竞选大阪府知事的过程中,这一胜利都为他赢得了大量选票。

而有心人则揭露出来,安田好弘不仅是一名“废除死刑”的积极拥护者,他的业务范围更主要在于帮助因所造楼房抗震标准不足而被告的不法建筑商等案件。显然,如果在福田这样的案件中显示出其拨弄司法,起死回生的本领,会给他承接更多类似案件带来极好的声望。

消息传出,不但群情激奋,而且安田的生意锐减 -- 在如此舆论环境下,找安田打官司,简直就像是脸上贴块标签,写上“我是想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

福田的律师团终于发现法庭不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

2008年4月22日,法庭对此案进行第三次宣判。

由此可见此案在日本的影响之巨大。

其实,死刑问题体现的是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罪犯,即所谓“报复法”的思路。《基督山伯爵》里面用伯爵的话说出了对这种法律的态度 – “我常常发觉原始民族的法律,就是报复法,最符合上帝的法律。” 所以对那些他复仇的对象,他反对实施绞刑,而努力给以对方自己承受的同样痛苦。

而目前还有一种法律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发生,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因此只要能避免罪犯再次做出同样的犯罪,达到这一目的就可以了。因此,后者的支持者被认为是取消死刑的主力,因为他们认为只要把罪犯关起来,不让他接触社会,同时加以感化,就可以避免其重复犯罪。所以,死刑是不必要的。

后者的思想看似仁慈,在历史上,却是更多死刑的造就者。

光市的案件不是一件理论上的事情。日本舆论对福田律师们的愤怒,并不在于他们试图中止死刑,而是因为他们偏离了律师工作的原则。

律师工作的原则是对于法庭公正审判的追求,是实事求是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应该试图遮掩或扭曲其违法行为,来使其获得非法的利益。福田律师们追求的,是一种由法律专业人士操纵法庭的权力。【那么,中国的讼师们追求的是什么呢?】

也就是说,他们的理想是案件的判决不取决于事实,而取决于律师对于案情的解释。没有律师的法庭是可怕的,因为法官没有遵循事实判决的监督,由法律界人士决定判决的法庭同样可怕,因为由此衍生出的是这些法律界的专家凌驾于受害者之上,即便律师中的后辈敢于冒犯前辈的尊严,也会遭到惩戒。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法官和律师都应该是法律的奴隶,而不是主人

在大多数写作中,萨不愿意直接表达自己的思想,但在这件事上,总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我的看法。萨至今是一个工程师,十几年工程师的生涯让我领会了一件事 – 你必须尊重你的职业,你才能做好。听说有核潜艇专家在新艇起航之前焚香祷告的,我不以为那是迷信,而认为是他懂得对自己职业的敬畏 – 作为一个律师,以法律为终身职业的人,如果认为法律是自己可以踩在脚下的玩物,个人认为是不可能尽忠职守的。

2008年4月22日,在第三次宣判中,日本最高法庭终于推翻二审判决,重新判处被告福田死刑 – 并不是公众的舆论迫使其作出更加严厉的判决,而是按照法律这是适当的判决,被推翻的,仅仅是日本不判处18-20岁之间刑事罪犯死刑的传统。同时,也颠覆了律师团在庭审中的绝对权威。

消息传出,日本社会舆论对此表达了极大的认同,普遍认为司法终于为被害人带来了正义。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 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

而此时,案犯福田孝行也仿佛终于意识到死亡是怎样一种威胁,并在这一威胁下感到了恐惧。他写信给本村请求宽恕,称“虽然犯下了非杀不足以恕罪的恶行,但希望能给一条生路,因为我不希望至死都作为一个恶人。”

本村没有回应。

福田案件的宣判,让日本社会为之一振,《朝日新闻》的社会评论中写道:“人们似乎又恢复了一些对司法的信赖。”

然而,与普遍认为此事已经完全结束不同,其实福田并没有被处死,他仍在上诉。按照日本的法律,如果律师能够说服终审法官和陪审员,他仍有可能改判。同时,按照日本的传统,即便终审判决死刑,其执行至少也在五年之后,甚至,在今天的日本,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判处死刑的犯人仍有在狱中悠哉游哉的,理由竟然是“案犯身体不佳,需要治疗,所以不适合执刑”。

今年二十八岁的福田,已经比他杀害的本村弥生多活了五年,而要到真正对他执行死刑,还要至少五年,假如这期间日本能够如一些律师们的想法废除死刑,那就是安田好弘们狂欢的日子 – 也许不是为了取消死刑,而是能够终于找回面子。

总感觉复旦的法学生们,已经有了日本无良律师们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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