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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单聊聊科学方法论 -- 懒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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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国外没有食用历史的转基因水稻经过了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吗?

转基因水稻在国外没有食用历史,需要长期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是吧?

就算是国外有食用历史,例如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甜菜,昧国有食用历史,---主要作为食品添加剂而被少量食用,中国就可以不需要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吗?

换句话说,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中国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本身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法律法规并不是就一定合理,法律法规不合理,就需要启动修订法律的程序。

该法规的第二条规定明显比第一条规定要宽松很多,而放松要求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就是在国外有食用历史,或者说仅仅因为在国外有食用历史,中国就可以不需要进行第一条所规定要求进行的那些慢性毒性,致癌试验,代谢实验,你认为这个规定有问题没有呢?

考虑这样的情况 一个非常落后的国家或者一个故意要欺骗中国的国家少量的食用一种有毒的物质,中国是不是也可以因为该物质在国外已经有食用的历史而不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而将该物质作为中国的主粮?

所以中国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法规我们且不说没有得到遵守,例如转基因水稻在国外没有食用历史,中国就不经过慢性毒性致癌试验而发放许可。就是该法规本身也是有问题,需要修改的。

中国的食品安全需要由中国人自己来判定,不能仅仅因为外国人吃了,就认为中国人也可以吃。

这也是中国自己的一种食物主权的体现。

所以为了弥补第二条的漏洞,可以对第二条的放松要求的前提进行严格的限定

第二条规定中所提到的

但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和有较大数量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资源食品,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这个规定也很有问题

什么叫做有关文献资料,外国政府要骗你而做的虚假的研究的文献资料,你也完全引用而不进行鉴别吗?

因此这里的文献资料本身,也是应该加前提条件---经过中国政府审核的文献资料

以上提到的未发现有害,这个规定也过于简略

你是仅仅道听途说而没有发现有害,还是自己组织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而未发现有害?

第二条可以考虑这么修改

国外有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并且由中国政府组织进行了严格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没有慢性毒性和生殖毒性,和致癌危险,代谢危险,那么可以仅进行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但若根据由中国政府进行过审查的可信的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和较大数量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且经过中国政府所审查的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资源食品,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至于你说的我使用的当然两个字。如果要阐释这个当然背后的原理,大概需要更多更多的篇幅,应该需要更多很多的理论和实验。

但是我们从生活经验就可以知道,跨物种进行交配一般是不成功的,想象一下牛和羊交配,如果可能成功的话,会变成像牛还是像羊的怪胎呢?

跨种交配的困难,应该体现了物种进化过程中物种的基因系统形成了自己的系统特性,系统特性如果得不到匹配的话,就会出出现非常怪异的结果出来。

我这里所提的系统特性显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但是系统学本身据我所知就是还处于一个非常低级的层次,据我对系统论的数学基础---微分方程角度的系统学来看,人们对于系统本身还给不出一个数学意义上的定义,更不用说给出系统特性这样的一个更进一步的概念的定义了

连定义都没有,对该概念的数学分析显然就更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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