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人文主义谈话录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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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古代世界,同性恋与犹太人一般处于第一类。当时的人们全无理由将他们贬低到较低等的地位,因为他们不仅可以具有arête,也可以成为好公民。古代世界宗教众多,犹太人整天都与密特拉教徒、琐罗亚斯德教徒、伊希丝信徒、西布莉信徒以及希罗众神信徒混同在一起。在古代社会的绝大部分,只要尽到公民义务,就尽管可以崇拜任何神祇。皇帝崇拜的问题的确存在,但是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遭到了夸大。以使徒保罗为例,他是一位犹太裔罗马公民。前来逮捕他的罗马士兵发现他是希伯来人却自称罗马公民的时候确实吃了一惊。但是此后他依然获得了罗马公民应有的待遇。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因为自己的犹太出身而沦为了二等公民。同样,古代社会对于同性恋的典型态度也是“有区别但平等”。有诗为证:“宙斯曾经化身雄鹰,临幸了天神般英俊的甘尼米,也曾化身天鹅,与金发的海伦之母交欢。因此两者并不能加以比较,人各有好,取舍不同……”

有时候,“有区别但平等”甚至还会进一步变成“有区别且更高等”。正如柏拉图在《会饮篇》当中借阿里斯托芬之口说道的那样:“凡是由原始男人切开而来的男人是男人的追随者,从少年时代起就爱和男人交朋友,借此表现出男子气来,他们喜欢睡在一起,乃至于互相拥抱。这种人是国家最有希望的少年,因为他们最富有男子气质。”我个人认为这段话有点用力过猛了(笑声),但是确实很好地体现了“有区别且更高等”的理念。

甚至在早期的天主教欧洲,这两个群体依然共同属于第一类。许多虔诚的基督徒领袖都指派了专门处理犹太人事务的官员。例如虔诚者路易,他是虔诚的基督徒,坚信自己遵循着唯一真理,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任命“犹太事务总管”。当时的里昂主教发表了攻击犹太人的布道,而他随即就放逐了这位主教。他的廷臣当中有一位执事皈依了犹太教。在十一十二世纪期间,犹太人在很多社会圈子里都颇受尊敬。当时很多基督教著作当中都有hebraica veritas——“圣经应从原文著手”——的说法。人们认为犹太人早在基督徒之前很久就以最原本的语言掌握了上帝的真理。这是一套不同于基督教真理的真理,但不管怎么说照样是真理。当时的典籍也经常将犹太教单列出来作为三教之一:“摩西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与穆罕默德的律法”。

同性恋的情况则更是如此。我的书中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此就不再赘言了。不过自从成书以来我又发现了一些新内容,例如早期教会就册封了好几对同性恋圣徒。其中最有名的自然是塞尔吉乌斯与巴克斯。他们是罗马军队里的两名军人,很受当时异教皇帝盖乌斯的敬重,以至于心怀嫉妒的小人向皇帝密报称他们两个是败坏人伦的基督徒(笑声)。为他们撰写传记的基督教作家特意点明了他们俩的恋人身份,但是这一点并未影响到二人的殉教。总之接到密报的皇帝要求二人向自己敬拜的异教神献祭并遭到了拒绝。皇帝眼看着自己一贯宠信的二人居然不尊敬自己的神灵,不由得勃然大怒,下令将两人套上女装,用铁链锁在一起,环绕罗马城游行示众。我要强调一下,强迫两人穿女装的目的绝不是羞辱他们的同性恋身份。考虑到罗马神话中最著名的同性恋就是大力士赫拉克勒斯,而且哈德良乃至于凯撒恐怕都有同性恋倾向,同性恋与女性化在当时根本扯不上关系(笑声)。女装的目的实际上在于羞辱他们的军人身份。但是这种羞辱手段对于塞尔吉乌斯与巴克斯全然无效。按照基督教传记作者的描述,二人在游行途中彼此唱和,歌声宛如出自一人之口。他们认为身着女装绝非羞辱,因为“我们都是基督的新娘,也是彼此的新娘。”于是两人先后殉教,其死状之惨烈我在此实在不忍细说。巴克斯率先殉教,而身陷狱中苦痛万分的塞尔吉乌斯则开始怀疑坚持基督教信仰是否值得。此时他那位已然就义的伴侣在他面前显灵,霞光万道,英俊无双,并且鼓励他“坚持到底,因为我将会是你的奖品。”(笑声)这段信息在各种早期圣徒传当中十分醒目,因为圣徒传当中极少涉及关于个人感情的描写,无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这个故事也为同性婚礼提供了范式,这套范式从四五世纪一直沿用到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两名男性或两名女性会在天主教教堂里由天主教神父主持婚礼,两人会为对方带上冠冕,恰似正教仪式一样。即便在同性婚姻并不普遍的时候,“有区别但平等”的理念依然发挥着作用。比方说中世纪欧洲就有人关于异性与同性之爱的相对地位高下问题进行过辩论,存世的三份辩论记录当中拥护同性之爱的一方赢下来了两份(笑声)。

但是同样也是在这些社会当中,这两个群体有时也会沦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在古代世界,这一点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排他性。比方说罗马帝国里的犹太人就会因为拒绝参加帝国的公共宗教仪式或者与罗马公民交往而招致鄙视。他们依然是正常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拒绝彻底参与社会活动,致使在地位上低了一等。同样,专一于同性恋的男性往往也会被视为低等,原因有二:其一是子嗣的问题,生育子嗣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而专一于同性恋的男性想要生育子嗣未免有些棘手(笑声);其二,男同性恋性行为当中的接受方往往会被视为缺乏男子气概,因为女性作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被排除在了公共活动之外,所以与女性角色相近的同性恋男性也难免受牵连。从性别歧视主义的角度来看,接受型男同性恋并不恶心或者可怖,只是不够好而已,就好比住家当中的仆役:担任仆役也没什么不好,但是毕竟不如家主。

到了十二世纪,“地位较低的圈内人”理念在西欧依旧十分流行,而“有区别但平等”则主要流行于东欧与叙利亚。关于犹太人的看法是他们并未掌握完全的真理,但是确实掌握了一部分真理。“摩西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与穆罕默德的律法”这个说法暗示着犹太人同样遵循律法。基督的律法或许更高一等,但是不能因此就彻底否定犹太人的律法。同样,尽管同性恋并不参与以传承财产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主流异性恋婚姻,但是十二世纪以前人们并不认为他们妨害了别人。当时人们将男同性恋称为“甘尼米”。甘尼米固然不是圣徒,但却也是个很可爱的人物,至少绝不是威胁国家的祸患。

直到天主教正统价值观与好公民身份合二为一之后,这两个群体才彻底沦为了“圈外人”。首先犹太人成了罪犯。自十三世纪以来,欧洲就只剩下了一套律法,也就是基督教律法。而拒绝基督教律法的犹太人也就成了法外之民。同性恋也成了“鸡奸者”(Sodomite),让人想到被天火屠灭的索多玛城,而不是与神祇交好的青年。犹太人不再是自有一套律法的民族,而是杀害基督教儿童,用犹太教颠覆基督教的恶徒,从相貌上就与基督徒大相径庭。同性恋则被视为淫欲攻心之辈,同样对儿童造成了威胁,还打算颠覆伦常天理。

今天我们往往以生活在一个开明时代而自诩,想当然地将古代与蒙昧原始等同起来,因此也自然会认为现代的社会标准更加宽容。但是我认为在很多方面现代社会的标准其实还不如古代与中世纪那样宽容。因为现代标准在界定“圈外人”的同时还自然而然地排除掉了“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一分类。现代标准是非此即彼的。你要么正常,要么不正常。今天犹太人在美国算是正常人,而同性恋则不算。倒退四十年,犹太人在德国以及欧洲大部分地区也不算正常人。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犹太人要比同性恋更加正常。我想谈一下这一现象的原因以及我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

当然,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以下可能性,即犹太人确实正常而同性恋确实不正常。我绝不认为这两个群体仅仅由于过去的经历多有相似之处就必然全无差别。我也不打算划定正常与否的标准,因为我觉得现代的正常标准与古代一样不可轻信。我希望接下来的这部分内容能够令大家对所有三类正常标准产生质疑。由于我本人对于真善美的标准并不比你们知道的更多,因此并不打算评价这三种标准的优劣。但是我的确要介绍一下这三种标准各自成形的来龙去脉,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及其内在一致性或者内在一致性的缺失,从而使得你们能更好的了解这三种标准的运作方式,以及为什么犹太人在现代文化当中能够比同性恋抢先一步获得正常地位,尽管在过去一千六百多年来两个群体的经历如此相近。

我想我们不难发现arête的问题,因为古代众多哲学流派从来都未能就arête的具体组成达成共识。至于民主政体当中的公民身份,问题也很明显,其局限在于政体当中的参与者只是一少部分拥有土地的男性。Kata holon体系看似解决了arête涉及的个人权力差异导致不平等的问题,引入了更普遍的个人福祉理念,影响到了更多的人,并且将设立标准的权力下放到了多数人手中。但是你们当中的聪明人或许已经意识到,kata holon绝非“全体决定”,而只是“少数男性基督教圣职人员决定”,充其量也只是“全体一半决定”,因此只能算是semi holon。但是kata holon的确建立了全社会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一旦设立就必然涉及每个人,你就算是反对这些标准也必须首先将这些标准当成反对的对象。标准首先形成了比喻,然后比喻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现实的理解,最终对现实的理解又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现实本身。

这种机制的运作方式在中世纪欧洲有许多实例。中世纪欧洲形成了大量西方传统,而我们这个新教国家正是这些传统的继承者。我认为这其中最有趣的例子,也是最难意识到的例子,就是由男性组织起来的性别概念体系。这个两极体系当中的男性与女性并不是互补的关系,相反,男性是唯一的现实,而女性只是这一现实的缺失。换句话说,在西方思想与我们所继承的传统当中,女性在概念层面上并不是男性的互补或延伸,就像在实际两性关系当中那样,而是对于男性的否定。女性特质不仅是适宜于女性的特质,而且还是不适宜于男性乃至于不适宜于任何人类的特质,例如懦弱、软弱、自怨自艾、放纵、寻死觅活、头脑发热或者感情用事等等。我本人并不相信此类界定,但是为了方便讨论起见我们姑且认为男性的特质就是开拓进取,那么与之互补的女性特质则应该是滋生养育或者善解人意。但是根据上述体系,女性特质却成了不思进取。不思进取并不是特质,只是对于特质的否定而已。女性特质只不过是对于男性正面特质的否定。这样的两分法所体现得根本不是实际两性差异,只是男性所制定的专断准则而已。男性特质的否定说法是“不够男人”或者“女里女气”。“女里女气”这个词的存在本身就体现了上述两分法的全无道理。

比喻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当特定女性体现出一般所谓的男性特质或者特定男性体现出一般所谓的女性特质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修改比喻分类,而是重新定义这位特定的个人。前面这位女性会成为“女中巾帼”,后面这位男性则会成为“脂粉须眉”,分类的范畴本身并不会因此而得到扩展。这方面最令人震惊的例子,也是与今天话题联系最密切的例子,就是那个集中概括了整套基督教道德体系的单词“美德”(virtue)。我不知道你们有多少人想到过这一点,但是virtue实际上源自拉丁语的virtus,而virtus又源自vir,也就是男性,女性的对立面。美德不是人与兽的对立,也不是人与非人的对立,而是男人与女人的对立。作为道德的试金石,“美德”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男子气概”。这样一来,许多基督教作家觉得女性天然缺乏美德也就不奇怪了(笑声)。即便在今天,天主教欧洲依然辩称女性缺乏基督的美德,因此不能担任教士。女性本来就没有男子气概,就算具有男性的一切其他特质也无济于事。想想吧,假如女性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决策,kata holon体系会有怎样的不同呢?如果kata holon体系当真名副其实,将女性也包括进来,那么美德一词的概念恐怕会大相径庭。真正的kata holon体系当中肯定会包含积极正面的女性特质。这样的话性别问题恐怕就不会这么重要了。如果当年女性也参加了教会会议的投票,那么基督美德在今天恐怕就不成为问题了。结对没有任何原因将女性排除在教会会议之外。虽说当时女性不能担任圣职,但是话说回来教会会议从来都不是仅限神职人员参加的。修道团体的领袖与有影响力的神学家也经常出席会议,而这两个类别都没有将女性排除在外。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只有主教才能在教会会议上投票。女性在五旬节运动当中的影响力早已有目共睹了。但是讽刺的是,女性最终还是逐渐被排挤出了kata holon 传统之外,而她们的缺席极大地扭曲了衡量好基督徒乃至于好人的标准。

天主教不仅改变了性别观念,也改变了性取向与宗教观念。古代世界广泛存在着生而成为某种宗教信徒的理念,今天这种理念在有些犹太群体当中尤其突出。基督教引入了后天选择宗教信仰的新颖理念。因此在基督徒看来,所有人的宗教信仰都是选择的结果,而犹太人选择了错误的信仰。但是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我斗胆认为有史以来的基督徒当中百分之九十五之所以成为基督徒都是因为他们生长在基督教环境当中。今天在座的同学们无论持有何种信仰,百分之六十的可能是受了父母的影响,而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天主教欧洲的犹太人往往怀疑自己无论是否情愿都会被当成犹太人。可悲而讽刺地是,事实证明犹太人的宗教观要比天主教的托词更贴近实际,因为为了躲避迫害而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在很多文化当中——例如在纳粹德国——依然被人当做犹太人。皈依基督教对他们一点好处也没有,尽管他们一开始遭受迫害的由头正是选择了错误的宗教。天主教的宗教后天选择观念大行其道,主张选择了错误的宗教就理应受罚。但是首先大多数人的宗教信仰都不是选择的结果,其次当犹太人选择了所谓的正确宗教之后依然难免受罚,因为他们生来就是犹太人。

在相当程度上,同性恋的处境也是一样。在古代社会宗教与性取向方面“有区别但平等”理念的作用下,人们认为一个人受到同性、异性或者两性的吸引都是天生的结果。前面我提到的《会饮篇》段落就是一个例子,但是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专门只进行男同性恋性行为或许并不能赢得赞许,但是最差的情况也只是沦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而已。按照亚里斯多德的说法:“自然界要为他们的气质负责。人们既然不能指责女性在交媾当中的角色有别于男性,那么也就不能指责他们。”阿奎那则认为同性恋起码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天生的。但是彻底实用化的性观念后来取得了胜利,忽视了性偏好或者天生倾向的因素,声称正常性行为的鉴定标准就是选择仅仅为了生育而发生性行为。

当爱情与性取向都被排除出局之后,那些在性行为方面做出所谓错误选择的人们就遇到了麻烦。就像犹太人一样,他们也因为自己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而遭到指责。但是同样的二十二条军规式处境依然存在。一旦你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进行过了同性性行为,那就永远都是“鸡奸者”。这和手淫还不一样,西方文化当中没有将手淫者单列成一个群体的词汇。生育控制的行为也是一样,尽管生育控制同样违反了“为繁殖而进行性行为”的规则。但是“鸡奸者”却是一个永久性的分类,即便当事人仅仅进行过一次同性性行为。因此同性恋与犹太人经常会遭受异端指控,因为他们也像异端那样有意做出了有悖于kata holon的错误选择。然后通过对于旧有分类的奇特熔合与辨识,他们又被贴上了永久性的标签。

我没有时间细讲现代世界的标准设置,所以只讲三个要点。第一,现代社会的关注重点已经从排外性上转移了开来。这就回答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犹太人能够早于同性恋获得正常身份。并不是因为犹太教如今得到了更充分的理解;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宗教观有了进步,更多地考虑到了犹太教与其他非基督教宗教的立场;另外如果你感兴趣的话,我认为也不是因为如今有更多的犹太人参与了决定正常标准的决策过程,如今的犹太裔心理学家其实并不多。我认为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犹太人之所以能够早于同性恋获得正常身份是因为如今正常标准的判定已经不涉及宗教了。今天宗教本身已经成为了不正常、异常或者反常的存在(笑声)。今天决定正常标准的体系要么对宗教不感兴趣,要么不敢涉及这个话题,因此干脆存而不论。

现代体系的第二个要点是我所谓的“循环经验主义”,即体系自以为自己的决策以经验为基础。想一下亚里斯多德关于奴隶的论述吧。亚里斯多德认为奴隶缺乏arête,因为他们是奴隶,缺乏获得arête的条件。有人问他如何才能获得此类条件,他回答首先要拥有arête。这就是循环论证的表现。最近密西西比某政客就说过,黑人之所以是黑人是因为上帝惩罚了他们。有人问上帝为什么要惩罚黑人,他说因为黑人是黑人(笑声)。这种现象甚至在学术圈子里也很常见。比方说有些现代学者在考察中世纪犹太人处境的时候暗示道犹太人之所以遭到歧视是因为他们都是商人与放债者。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未免有些犬儒。的确,向基督徒收取利息很容易招致忌恨。但是有多少人问过自己为什么犹太人放债者这么多呢?因为当时社会不允许犹太人拥有土地、雇佣基督徒仆役或者从事其他基督徒获准从事的职业。总之他们因为被迫陷入的境地而遭到了指责。同性恋的情况也很类似,而且很多同性恋自己也没有想清楚这个问题。即便越过了性别选择的问题,现代西方社会还有一个指责同性恋的口实,就是滥交。同性恋不会形成稳定的关系。为什么呢?同性恋为什么就不能像其他人那样结婚成家安顿下来呢?(笑声)在一个不接受同性恋的社会,两名男性公然约会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你止步于一夜情,暴露身份的可能性还小些。但是假如你每一天,每一周,每一月,每一年都只与固定的对象交往,被人揭穿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就连很多颇为宽容的人也不支持同性婚姻。换句话说,社会不仅不支持同性恋者稳定下来,还毁坏了他们稳定下来的基础,然后又指责他们滥交。

现代体系的第三个要点在于,就像古代世界决定好公民定义或者天主教世界决定kata holon道德的团体一样,现代社会决定正常标准的共识团体在决策过程中也无视了很多不同观点。我认为结果是一致的:现代社会的正常标准就像kata holon的美德观一样遭到了扭曲。涉及女性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我不知道你们这里怎么样,我就职的科室有六十多名教员,其中只有三名女性)。这一点决定了所有人看待一切事物的方式。我下面要举的例子有点重口,我会尽可能地本着学术态度来叙述的。我不打算撩拨你们,不过如果你们真觉得受到了撩拨也无所谓(笑声)。我之所以要举这个例子是因为你们当中的很多人以前大概都不会想到这一点,我的目的在于让你们意识到,我们完全有可能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全盘接受错误的观点。

我的一位同事在读过我的书之后对我说,他认为我错过了西方社会同性恋问题的关键。关键并不在于性别选择,而是在于“接球手”(catcher)与“投球手”(pitcher)。接球手与投球手都是监狱俚语——我也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学来的(笑声)——用来形容男男性行为当中的体液传递关系。体液的给予者就是投球手,而体液的接受者则是接球手。多么精妙的说法(笑声)。我这位十分异性恋的朋友认为,问题主要出在接球手一方。社会并不特别关心投球手将球投到了哪里,但是接球手在世界各地都被人视为惊骇以至于恶心的存在。这个说法令我大感意外。我问他究竟认不认识接球手。他自然说他不认识,但其实他是认识的,只是自己还不知道就是了(笑声,掌声)。监狱里的男性绝大多数都是异性恋,实际上监狱里的同性恋人口比例比社会上还要低。因此监狱里的异性恋男性们无疑更习惯于投球,而接球则被他们视为低下、恶心、不正常的行为。而且考虑到监狱里的接球手们主要也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异性恋男性,接球对于他们来说的确是低下、恶心、不正常的行为。但是对于同性恋来说——无论是投球方还是接球方——问题并不能这么看。绝大多数投球手都对接球手心存感激,而我所认识的绝大多数接球手也很乐意接球,甚至还乐此不疲(笑声),丝毫不觉得自己遭到了贬低。

我想你们已经明白了我的论点:有些观点在公共讨论乃至于私人讨论当中完全没有得到体现。你们有多少人曾经考虑过同性恋接球手对于监狱内部性行为的看法呢?我很怀疑,各种直接或间接设立正常标准的科学、学术与民意团体就像监狱里的犯人、我那位朋友或者kata holon会议一样,本着无懈可击的逻辑与高度的敏感性,从根本没有代表性的样本出发,得出了自以为是的推论。他们觉得自己的推论具有普遍性,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回头再说说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中国百科全书。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一套在某些人看来天经地义的门类在另一些人看来完全可能是任意的、随意的或者毫无意义的。这种将动物分成十四类的方法可能在原本的分类人看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如果易时易地根据另一套假设来评价,这种方法未免有些可笑。尽管逻辑分类法对于人类没有多大作用,而动物恐怕又因为足够聪明而对此不屑一顾(笑声),但是公共与个人的福祉标准却会对人们造成极大的影响。随着新标准取代旧标准,随着不同的社会或者智识体系发挥作用,这些标准本身看上去也很可能是任意的或随意的。我想大家以前或许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你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的是,如今你们正是、或者说将来即将成为二十世纪kata holon真理会议的参与者。当年教会会议的与会主教们仅仅收集了有限的真理就敢进行讨论,于是他们往往会惊恐地发现,他们制定出来的律法在主流人群当中产生了极其可怕的影响,甚至还造成了死亡。同样,我也希望你们想一下,日后万一你们成了律师或者科学家,成为了正常标准的制定者,你们有意或无意的言行所设立的标准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

顺便说一句,所谓的十四类动物分类法根本不是什么古代中国百科全书的内容,而是拉美著名作家博尔赫斯的杜撰,而他想表明的观点则与我不谋而合。他声称自己的杜撰来自古代中国百科全书,从而使其更具权威气场。绝大多数随意的歧视性分类法都是杜撰出来的,其权威性并不比博尔赫斯的杜撰更强,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假装出一幅古老而权威的派头。我认为人类大家庭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有责任确保此类任意的分类不至于剥夺少数成员的社会地位与尊严。或许更重要的是,我们有责任确保这样的分类法不至于使得多数人因为歧视少数人而错失良机,听不到他们可能提供的独特见解,无论歧视的理由究竟是宗教、性取向、性别还是骑不骑自行车。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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