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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方舟子,还有司马南 -- 淡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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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讨论的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是过严还是过松。

对于国外已有食用历史的转基因食品,除了要求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以外,还要求评价国内外人群食用历史(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和其他国家批准情况和市场应用情况,《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要求做流行病学调查,强调对于食品中应用了相当时间的受试物,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虽然已经十几年了,但没有做过流行病学调查,所以无从知道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副作用)。

另外,新食品上市后,卫生部还要求建立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安全性的信息监测和上报制度,重点收集人群食用后的不良反应资料,进行上市后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评价,以进一步确证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而且保留未来随着检验水平的提高、安全性评估技术和要求发生改变,以及市场监督的需要,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再评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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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比较了农业部与卫生部监管食品安全的差异,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跟卫生部相比,农业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个渣渣!

卫生部: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国标GB15193)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

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要求:

卫生部: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其中,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是试验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慢性毒性试验用于发现只有长期接触受试物后才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最终判定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物提供依据——好嘛,这还只是看能否“应用于食物”,农业部现在慢性毒性试验都不做,就直接要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了!

农业部:

当新表达蛋白质无安全食用历史,安全性资料不足时,要求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28天喂养试验毒理学试验。全食品安全性评价只要求做大鼠90天喂养试验资料,而大鼠慢性毒性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及其他动物喂养试验资料都没有强制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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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卫生部要求毒理学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原则按照现行国标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进行,而农业部压根就没提,仿佛转基因食品只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

对进口食品,卫生部要求在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毒理学试验室进行的该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根据评审结论,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农业部只是笼统地要求提供安全性资料,无细化要求。

二、食品上市后的跟踪监管:

卫生部要求食品上市后,要建立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安全性的信息监测和上报制度,重点收集人群食用后的不良反应资料,进行上市后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评价,以进一步确证新资源食品人群食用的安全性。而且保留未来随着检验水平的提高、安全性评估技术和要求发生改变,以及市场监督的需要,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再评价的权力。

农业部无相关要求,倒是对兽药有类似的监测要求。

三、对已有食用历史的要求:

卫生部要求评价国内外人群食用历史(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和其他国家批准情况和市场应用情况,《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要求做流行病学调查,强调对于食品中应用了相当时间的受试物,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

而农业部没这方面的要求。

总的印象,在农业部的眼里,转基因生物首先是农作物,而不是食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十字。如果用这样漏洞百出的法规监管的转基因生物就想成为十三亿人民的主粮,不知道算不算草菅人命?真不知农业部说的“通过最严格的安全评估”从何说起。

所有的食品、药品就都是由卫生部管理的,转基因食品也是食品,为什么要网开一面? 有何法律依据? 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回归到卫生部,农业部就管转基因的生产、经营、研究好了。

qq97:农业部与卫生部监管食品安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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