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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写给沉默的大多数-朱令案 -- 西行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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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倒是想过,也猜会有人拿这个说

不过,国内的司法不独立和领导意志严重很多时候是事实,

我已经修改原文,不过,放眼看去,我确实觉得陪审团制度有点人民民主的意识。

传统上的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但某些法域(国或州)[2]规定了更少的定额人数。从普通公民中通过陪审员选任制度选出的陪审员在法庭上宣誓后,在法庭上的陪审员席就坐,并参加审理过程(“trial”[3])。

陪审员参加的审理中,法官主持法庭上的程序进行(裁定异议等),并尽可能防止陪审员受到不全面的观点或不正当的证据的影响。接着,法官在结束审理时,将对陪审员进行详细指引 (instruction, charge),就有关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指导。此后,陪审团根据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证据以及法官的指引,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进行评议,就事实认定以及对该事实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做出裁定 (verdict)[4]。在民事陪审中,不仅对于被告是否有责任要做出判断,而且也要在评判中明确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刑事案件中,原则上陪审团只负责决定有罪或无罪,而在判断有罪的情况下,由法官决定量刑。评判往往需要全体一致方能有效,但目前在部分法域,特别多数表决(11比1或10比2等)也被法律认可。当陪审员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全体一致或特别多数表决的条件时,则构成陪审团僵持 (hung jury),这种情况下,许多法域都规定需要重新选任陪审团或重新进行整个审批程序。

在做出评判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该评判结论做出判决。但是, 当法官判断陪审员忽视证据的程度过于明显不当时,可以不根据陪审团的判断而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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