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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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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朱凤瀚先生谈室、家、宗(2)

(二)家

在西周金文中,贵族家族称“家”,王族亦可称“王家”,此亦于上文论及。在春秋时期,诸侯之家族亦有称“家”者,如《左传》僖公九年及齐临淄故城所出叔尸镈铭亦均见有“公家”之称。此外,“家”还有其他几种用法,如偶亦可以指庶民家户(《左传》定公九年:“以五家免”)、指奴仆家户(齐器叔尸镈“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指家财(《左传》文公十四年:“尽其家”)、指丈夫(《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指妻子(《左传》僖公十五年:“弃其家”)。但在《左传》、《国语》中所记春秋人话语中的“家”,更多的情况下是指卿大夫家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吴公子季札适晋,说于晋三卿,曰:“晋国其萃于三族乎!”将行谓叔向曰:“……君侈而多良,大夫皆富,政将在家。”杜预释其所言“萃于三族”曰:“言晋国之政,将集于三家。”是径将“三族”释为“三家”,联系季札前后两句话的含义,前既言晋政萃于三族,下继言大夫富而晋政将在家。可知杜注是正确的,所谓“家”即指卿大夫家族。又如《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所言:“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也讲过类似的话,只是将前两句说成“天子有公,诸侯有卿”,故而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解释“诸侯立家”言:“诸侯分采邑与卿大夫,卿大夫曰家。”

以上二例言“政将在家”、“诸侯立家”,皆单言“家”,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如晋叔向感叹晋国情况曰:“政在家门”(《左传》昭公三年),女叔齐讲鲁国情况时说“今政令在家”(《左传》昭公五年)亦皆单言“家”,均不会引起语义混淆。可见虽然如上述“家”尚有他种用法,还不能认为其是卿大夫家族之专称,但一般情况下“家”已确是当时人们对卿大夫家族之称的惯用词语,已有专用语的倾向。对于“家”的这种特定含义,古代为典籍作注的学者是清楚的,如《国语鲁语上》记子叔声伯所言“其君(按:指晋厉公)骄而多私,胜敌而归,必立新家”。韦昭注即曰:“大夫称家,即新家,谓立所幸胥僮之属为大夫也。”所以,当时人们言及“国家”一词(如《左传》桓公二年师服所言“吾闻国家之立也”)亦是指诸侯之国与卿大夫之家,而不同于今日国家的概念。

“家”虽然是指卿大夫家族,但由于“家族”一词内涵的广泛,对“家”所指卿大夫家族组织的具体规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从文献资料看,这种“家”的含义可作两个范围的理解。

“家”的第一个范围,是指包含大宗、小宗家族在内的诸卿大夫宗族整体。例如上述所谓“诸侯立家”以及列国诸侯势力衰弱,以致政权落在家门之“家”。这类“家”皆指列国中一些卿大夫宗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所讲“政将在家”,家是指赵、韩、魏三家,通称为赵氏、韩氏、魏氏,昭公五年女叔齐所言鲁国“政令在家”之家是指鲁三桓,即季孙、叔孙、孟孙氏。这些族氏多属于比较显要的卿族,有的虽已分化出另立新氏的小宗家族,但在《左传》、《国语》中相对公室而称其为“家”时,“家”应该是指其整个宗族(包括小宗分支),不会仅指大宗本家。“家”的此种含义,亦可以从文献中找到直接证据,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齐庆封攻崔氏,“遂灭崔氏,杀成与强,而尽俘其家,其妻缢”。这里所言“家”当不仅含有家族成员,亦含有家财在内,但“灭崔氏”、“而尽俘其家”并言,可见崔氏与其亲属组织意义上的“家”在实体上是同一的。而崔氏系齐丁公后,至崔成、强一代已是十代,其族无疑是包括大小宗在内的强宗。但自此时被灭后,其族人即再不见于《左传》,知已皆沦为庶人奴仆,则以上所谓被灭之氏与“俘其家”之家当不仅指其大宗,亦包括诸小宗。

下面说“家”的第二个范围。请看以下诸例:

《左传》昭公十二年:“季悼子之卒也。叔孙昭子以再命为卿。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叔仲子欲构二家……”二家指季孙氏与叔孙氏。杜预注:“欲构使相憎。”构即离间[13]。叔仲氏是自叔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分支,已别立氏,而且由这段文字看,叔仲氏与叔孙氏已不同家。

又如《左传》成公十四年:“卫侯飨苦成叔……宁子曰:‘苦成叔家其亡乎!”《国语鲁语上》子叔声伯曰:“……夫苦成叔家欲任两国而无大德……苦成氏有三亡……”苦成,晋地名,郤犨以之为采邑。郤犨虽仍以郤为氏,但又称作“苦成叔”。是已以苦成为氏,即以邑为氏,是从郤氏宗族中分化出来的小宗家族,可见其虽仍隶属于郤氏宗族(故(左传》成公十七年、《国语晋语六》皆将之与郤至、郤锜并称为“三邵”),但因已别立氏,故可独称一家。

《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按:即文伯名)之家而主犹绩,惧忓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韦昭注“季孙”曰:“季孙,康子也。位尊,又为大宗也。”公父文伯是季悼子孙。季康子之庶叔父。其父公父穆伯。公父氏是自季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族氏[14],因为与季孙仍有宗族关系,奉季孙为大宗而惧其谴责。但由公父文伯自称己之家族为“家”,称其母为“主”(即家主,实即主母),说明公父氏虽与季孙氏有宗族关系,但在家族存在形式上已是独立之家。与季孙氏亦已不同家。公父氏起于公父文伯之父公父穆伯(季平子庶兄弟),文伯为该氏第二代,所以此时该氏之规模不会很大,当穆伯在世时(或如《鲁语下》所述,穆伯虽去世而其配偶即公父文伯之母犹在时),可能仅包括父母与子两代,至多包括三代人,亦即是说属于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

由以上诸例可证,一个大的宗族如已分化出若干另立氏名的小宗分族,则此宗族大宗与小宗的家族皆各自为“家”。这种含义的“家”当然与上述统称整个宗族的“家”不同,故称之为“家”的第二个范围。但如进一步分析,此类所谓低层次的“家”指称的家族,所以可以称“家”,是与其有独立氏名相关的,有了一个独立的氏名,实际上即是为了从名称上表示与大宗主干家族相区分,按现在的话说,即是“另立门户”。所以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当时只要一个家族组织有某种独立性,而立为一氏,有了一个专用的氏名(前文已说明这是氏组织的特征),即可以称为“家”。

这里应该提到的是,以此种结论来解释《左传》昭公五年的一段文字似有些困难,需要进一步讨论。其文曰:韩襄、韩须、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四族(杜注:“四族,铜辊伯华、叔向、叔鱼、叔虎兄弟”),皆强家也。”韩襄,据杜注为韩无忌子,韩须是韩起(宣子)门子(即嫡子),时韩起是宗主,韩襄属小宗。箕襄、邢带,杜注:“二人韩氏族。”孔颖达疏指出,箕襄、邢带食邑于箕、邢,故各以其采邑名为氏名。既已另立氏,当然可以各自成一家。叔禽、叔椒、子羽,杜注:“皆韩起庶子”,从字面上看,难以断定是否已另立别氏,同年传文言“韩赋七邑,皆成县也”,七邑当即是以上七家之采邑,各在邑中聚其近亲家族为生。箕襄、邢带已各立氏,则不能排斥韩襄、叔禽、叔椒、子羽或亦各另立新氏以发展势力之可能,这样才符合传文所谓“皆大家也”,如各子均没有另立氏,附属于韩起、韩须家族中,何各谓“大家”?惟资料有阙,难能确知。此外,羊舌四族中铜鞮伯华,孔疏已指出其食邑于铜鞮,实已是以邑为氏,故亦可称家。叔向、叔鱼、叔虎中,叔虎是时已卒(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孔疏解释曰:“(叔虎)虽身死其族犹在。”[15]此三人在《左传》中皆见以羊舌为氏,称羊舌肸(叔向)、羊舌鲋(叔鱼)、羊舌虎,但亦不能排斥其各自已立新氏之可能。因为铜辊伯华虽以铜辊为氏,但在《左传》中则又称羊舌赤。其中叔向氏见于《世本》[16]。叔鱼氏见于《元和姓纂》[17]。如不作此解释,则传文用通常称呼卿大夫氏族之“家”称之,且日“皆强家也”亦不太好理解。

总之,据比较可靠的反映春秋实情的典籍记载而言,凡独立为氏的卿大夫家族,皆可称“家”。即或偶有例外,似亦不致影响这一结论的成立。从“家”与氏的这种关系来看,“家”可以有两个范围,是因为此两个范围的家族都各有代表自己的氏名,故皆可称“家”。关于“家”与氏的关系,孔颖达为《左传》杜预注作疏即曾指出,如《左传》隐公八年“胙之土而命之氏”孔疏:“氏犹家也。传称盟于子皙氏,逐瘈狗入于华臣氏,如此之类皆谓家为氏。”又如《左传》宣公十一年:“(楚子)将讨于少西氏。”孔疏曰:“言少西氏者,氏犹家也,言将讨于少西之家。”这与上文通过分析《左传》、《国语》所得出的结论相合。家既是称亲属组织意义上的氏(即族氏),则其亦具有与氏相同的以下两点特征:其一,不仅在组织上相对独立,而且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家名,亦即氏名;其二,在组织规模上可大可小。大者可以是宗族形态,一个主干统辖若干分支。不小于大型伸展家族。而小者可以只是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所以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是家的必要条件。

最后,关于“家”的特征还有一点需附带说明,即称为“家”的家族组织不必非是同居的,家族成员只要同氏,并保持亲族关系,即使分居,在空间上相隔甚远,仍属于同“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日:“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生纥,长于公宫,姜氏爱之,故立之。臧贾、臧为出在铸。”是年,季孙攻臧氏,臧孙纥出奔邾。自邾使告其嫡长兄臧贾,且致大蔡(即大龟),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而臧贾曰:“是家之祸也,非子之过也……”即是说,臧贾认为臧孙纥从鲁国逃亡至邾,以至于宗祧失守,并非其纥个人之过,而是“家”之灾祸。这里的“家”很明显是指整个臧氏,虽然自臧贾、臧为出居在铸时,这一家实已瓦解,但因为仍属同氏,故贾、为、纥彼此仍认作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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