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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钓鱼岛的土地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都不影响其主权归属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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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主权和产权的区别

主权和土地产权的区别,很多人没有搞清楚。

土地产权是什么呢?就是拥有人对那块土地所可能产生的经济收益的占有。

而主权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还包括经济义务,还包括军事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义务,法律权利等等。

因此一家外国企业,甚至是一家国外的国有企业,例如新加坡的淡马锡,假设它购买了北京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在中国只能购买使用权,而不能购买所有权,这仅仅是假设),那么是不是就变成这块土地就变成新加坡的呢,因为淡马锡是新加坡政府所有的企业,因此它购买了北京的土地,中国那块土地的主权就丧失了呢?

显然不是这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新加坡的淡马锡如果购买了北京的土地,那也仅仅是说明了其享有了与该土地相关的经济收益,与此同时,它必须履行中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例如交纳税收,例如必须遵守中国的关于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例如必须尊重在那块土地上生活和工作的中国人的合法权益等等,以及当战争来临的时候,这块土地军方有权征用等等。

以上的那么多与土地相关的法律义务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中国的主权的体现。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政府购买了日本国的一个家族所号称拥有的土地,其花钱买的也仅仅是基于日本国内法所认可的土地产权,而不是基于国际法所认可的国家主权。

因此对于日本政府的购岛(注意不能说日本购岛,从主权的角度而不是从产权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的土地就是属于那个国家的,所以国家不可能从一个私人手上购买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应该理解为日本政府对该国法律所认可的钓鱼岛产权的一种转让行为,而不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对钓鱼岛主权的占有。

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国有化丝毫也不能在国际法的范畴上增加自己对钓鱼岛的主权的进一步控制,不能成为日本今天或者以后在国际法庭上对钓鱼岛的主权的控制的理由,中国人民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从中国的角度来说,不管是此前日本法律所认为的钓鱼岛由该国某家族控制还是由政府控制,都是无效的,转让也是无效的。

日本政府对中国主权领土在未采取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各种程度进行了一个购买的行动,是对中国主权的一个小小的轻慢,但是不应该将这种轻慢理解为一种严重过界的行动,因为这样的轻慢实际上其傲慢的程度与此前日本公务船每天在钓鱼岛12海里以内海域巡航的傲慢程度相比,并不算更过分,也就是日本政府这次所采取的轻慢的行动就其傲慢的程度而言并不至于严重影响到中日签订两国友好条约的基础---搁置争议,面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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