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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日若开战,为什么中国可以对日进行核打击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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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给你看看联合国宪章中的相关条款,

你自己好好体会什么叫“正气”,别太“书生气”,更不要“清流气”。

CHAPTER XVII: TRANSITIONAL SECURITY ARRANGEMENT

我在聊天室做过对107条款的解读。

看E文的比较清楚,话说得比较绕,实际意思就是由于二战缘故,缔约国所造成对战败国任何的损害或者后果,宪章都至少不准备予以否认。

换句话说,原则上战争期间战胜国对战败国随便怎么折腾,大量消灭人口啦,吞并阿,军事占领阿等等后果,宪章至少名义上是默许的。

美国对日本核武轰炸的法理依据也在于尽快结束战争。而从107款进一步延伸,那么联合国本质上是要维护为战后国际秩序奠定基础的几个纲领性文件,其中包括了对日本战后主权处理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那么日本作为战败国的法律地位,对相关岛屿的实际控制(硫球)和主权声索(钓鱼),也就是践踏了《联合国宪章》,是对二战成果的背离。那么作为联合国的领导机构安理会,则有责任以任何手段(安理会并不只是拥有维护和平的义务,而是更有授权战争的权利)要求(包括战争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对二战成果的背离。

再继续科普一些法律概念。我们老讲日本希望拥有正常国家的地位,而这个正常国家的地位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交战权”。日本目前的武装力量之所以被称为“自卫队”,就是这支武装力量只能行使“自卫权”,也就是说只有他国侵略日本领土时,日本才能够动用武装力量还击。这也就是日本急切想修宪和改“自卫队”为“国防军”的缘故。那么回过头来讲正常国家,正常国家是拥有交战权的,也就是说正常国家拥有对另外一个国家宣战的国际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当下联合国五常集体安全机制下是受到限制的,原则上需要交战权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但是这并不否定正常国家可以攻击他国的权利,本质上五常集体安全机制的根本保障在于五常国家远超一般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军事威慑力。五常机制可以对非授权的交战行为作出惩罚(如第一次海湾战争),但是力量足够强大如美国就可以实行单边行动。实际上作为安理会权力顶端的五常,其交战权仅仅受到其他五常国家的制约。

经过以上解说,请不要继续把战争与和平的本末倒置。按照西方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平不是国家追求的首要目标——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追逐权力。和平是作为权力平衡后的均势之结果,却不是前提。而交战权是就五常大国而言远超一般国家,并就联合国的精神而言,需要保证二战成果(这点对美国而言,亦是其霸权基石),至于手段是按照战争的所要达成的政治目标而定,而主要不是和平。和平仅仅是相应政治目标达成或者失败之后产生的新均势之结果。“二战成果”才是更高的正义,如果政治目标的达成为了捍卫二战成果需要动用核武器,那么为了这样的目标并没有国际法层次上的根本禁忌。

通宝推:木雅之岗,独草,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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