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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一、从豊到禮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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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七、礼与仁 3.顺

“礼”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所谓“顺”,《左传》中的说法有:“礼无不顺。”(《文二年传》(p 0524)(06020502)),又有:“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文二年传》(p 0523)(06020501)),还有:“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宣十二年传》(p 0721)(07120201))。

《左传》中对这个“顺”还有两处比较详细的说明,在《隐三年传》中的是:“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p 0031)(01030702)),在《昭二十六年传》中的则是:“君令、臣共(gōng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nì);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p 1480)(10261101)),因此,“顺”也就是孔老夫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第十二》)。推而广之,这个“顺”就是不同地位的人都要干合乎自己身份的事。

因此,与“顺”有关的另一种表述就是要“定位”,《昭十六年传》中子产(公孙侨)有言:“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p 1378)(10160302)),说的就是“礼”的原则就是要“定位”,“定位”准确了才能“顺”。当然《左传》中说的这个“定位”是在当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定位。

“顺”的另一个表达就是要有别,“无别不可谓礼”(《僖二十二年传》(p 0399)(05220902)),“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也就是对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要有不同的“定位”。总而言之,这个“顺”是“礼”的基本原则,“礼无不顺”(《文二年传》(p 0524)(06020502))是也。

由于这个“顺”意味着上下之间各有各的行为要求,从某种意义上也会与“让”挂钩:“周之兴也,其《诗》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zuò fú)。’言刑善也。及其衰也,其诗曰:‘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言不让也。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農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礼,而谗(chán)慝(tè)黜(chù)远,由不争也,谓之懿(yì)德。及其乱也,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馮(píng)君子,是以上下无礼,乱虐(nüè)并生,由争善也,谓之昏德。”(《襄十三年传》(p 0999)(09130302)),这样“顺”就与前面的“德”联系起来了。

另外,在《昭四年传》中有:“《诗》曰:‘礼义不愆(qiān),何恤(xù)于人言?’”((p 1254)(10040601)),将“礼”与“义”连称,《左传》中还有不少地方将此二者联系在一起,例如:“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禮(礼),禮以體(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桓二年传》(p 0092)(02020802)),以及:“《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僖二十七年传》(p 0445)(05270402)),还有:“君子不食姦,不受乱,不为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盖不义,不犯非礼。”(《昭二十年传》(p 1413)(10200408))。

前面说到过,在《左传》的语境中,按杨伯峻先生的解释,“公利”为“义”(《襄九年传》“利,义之和也”《注》(p 0964)(09090301)),所以才有“义,利之本也”(《昭十年传》(p 1317)(10100204))的说法,孔老夫子的说法则是:“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第十五》)。从这里可以看到,实行“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政治”活动中为整个亲族求“利”,而这就是“义”。所以孔老夫子才会说:“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成二年传》(p 0788)(08020205))。

再有,“刑”与“礼”是两种对立的行为模式,一种是自觉的,这就是“礼”,一种是被迫的,这就是“刑”,这里的“刑”实际应该是“型”,作动词用时是说以某种规范强制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就反映了这个意思。所以《左传》中又有“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僖二十八年传》(p 0474)(05281201))这样的说法。后来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开始的意思恐怕也是如此。至于从施政方法的角度,“刑”则是与“德”(施惠)相对的,所谓“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宣十二年传》(p 0721)(07120201)),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僖二十五年传》(p 0434)(05250205))是也。

综上所述,“礼”是在“仁”的精神指导下,以“义”为目的,以“顺”为原则,主要以“德(施惠于人,在亲族基础上的互利互惠)”为方法,辅之以“刑”的,“君子”们的“政治”行为规范。

《左传》作者宣扬“礼”,自然是认为面对当时的社会,“君子”们都应该照此办理,“君子”们都遵行“礼”,就能实现和谐社会。可是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君子”们并不肯照此办理,而且有人不照此办理还占了大便宜,所以就只好礼崩乐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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