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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家看没方舟子和韩寒的笔战?老方想倒神啊 -- 南云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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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韩2开始收拾自己的律师了

http://www.daohan.org/html/20120517/14594.html

外链出处

@彭晓芸: 他这是把律师给卖了,律师在微博上“辛辛苦苦”地展示“搜寻”刘明泽的过程,却被韩寒一句“自己人”给彻底曝光了。

@彭晓芸 新浪个人认证 : 韩寒近日接受采访亲口承认“做桥”告“自己人”,拉了一个不知所谓的刘明泽下水,此后又撤诉,撤诉是心虚却污蔑是法院害怕方舟子,告赢方舟子的案子多了去了。这么一个妨碍司法公正的法盲,公知们当宝贝,可见中国的的确确是个低智商社会。这事终于以韩寒自证法盲有了很有趣的局面了。

昨日《人物》杂志在官方微博上登出该杂志一篇文章的节选,原意应是想暗示方舟子背景深厚、干扰司法,所以韩寒无奈撤诉云云。然而,你们难道没有想过,这一篇的效果其实正好相反,反倒是由韩寒之口揭露了他自己的阴谋家面目吗?且看《人物》微博上的原文(http://weibo.com/1043325954/yj165Eu4C)

《人物》:你起诉方舟子,后来又撤诉,是因为后悔了?

韩寒:其实就应该起诉。撤诉一个是我不想把这个事清拖得太长。第二个是后来我知道了这个事情背后还有一些背景,朋友告诉我你是告不赢的,我也不便说,你也不方便写。

《人物》:你起诉了一个看似路人的刘明泽。

韩寒:这个就是个空的网友,就等于做个空的“桥”而已。

《人物》:很多人觉得你为了告方舟子拖这个路人下水,对你有负面观感。

韩寒:我只能说这些,很多法院害怕方舟子,因为他和他的方粉会针对那些法官进行骚扰和报复。哪个法院不怕,就只能做一个桥去那里。

《人物》:怎么找这个人?韩寒:其实是我自己人就可以了,我不便说的太明白,总之,不会有这么个人被牵连。

《人物》记者对“看似路人的刘明泽”的情况连问三次。所谓“看似路人”,暗示记者己有疑问,虽然看似,“实际”并非路人。而韩寒的回答神神叨叨,欲言又止,我不知道谁看懂了,我反正是没看太.懂,什么叫“空的网友”,什么叫“空的桥”,但我看得出来,韩寒不敢说。终于,有一句关键的话在记者的追问下被他说出来了:“其实是我自己人就可以了。”

原来,刘明泽是韩寒的“自己人”。这下有意思了。

刘明泽何许人也?许多人应该还记得,当初韩寒要起诉方舟子,上海普陀区法院立案后,立刻发了一条微博,称“韩寒起诉方是民、刘明泽”云云,这个刘明泽是谁?网上掀起一阵猜疑的波澜。最为靠谱的猜测是,刘就是一个普通的倒韩网民,上海人,要一起告他,才能把案子留在上海,否则的话,就得到方舟子所在的北京去告。—事实证明,这个猜测是对的,但只是一部分对了。

韩寒的律师陶鑫良2月13日发表声明(http://weibo.com/1594100830/y5gnY9PbO):

声明除了说明起诉刘明泽的用意,还强调了韩寒的“未细究”“不希望累及普通网友”。可是韩寒真的未细究、不知情么?后来曝光的一份材料能揭穿这一谎言,那就是韩寒告方舟子、刘明泽的起诉书,破绽彰然。

这份起诉书非常之长,而且因为是诉讼公文,没什么意思,所以不全引。我只节选一部分,全文见我的另一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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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寒

第一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第二被告:刘明泽

文如其人,文如其子,对一位作家的最大的侮辱与诽谤,对一位作家最大的侵害与伤害,莫过于无中生有或者指鹿为马地说“你署名作者的这一文章肯定不是你写的”。这就等同于在说“叫你爸爸的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你亲生的”。这难道还仍然是“合理质疑”而不是诽谤吗?这难道还仍然是“学术批评”而不是侮辱吗?文可批而不可谤,士可杀而不可辱。鉴于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己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的行为,原告不得己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第一被告总说他要把原告拉下神坛,其实原告认为自己从来不是神坛里的人物,原告只是一个普通人。虽然原告自认为是一个人才,但原告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什么天才。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是在2012年1月30日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上传至其自己的微博的。一方面,这时第一被告己通过其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泛、持续、强势地诬称喊三重门》、C书店(一)》、喊求医》是“代笔”的而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另一方面,原告也己经通过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一再指出第一被告上述行为系侵权行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纠纷至这一时间节点己经成为广为知晓的公开信息和热门新闻。此时第二被告己经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涉嫌侵权,因此第二被告理当谨慎行为而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转载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这样的行为,至今其微博上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当然,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从其微博上立即删除,也藉以希望网友不要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进行转载。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将胜诉。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胜负输赢,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己将官司的输赢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为中国的相应法制建设与相关文化培育添砖加瓦,架桥铺路,则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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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这些是什么用意?只要去看一看韩寒起诉书的原文,就会发现,我特意涂红的部分,在整个起诉书中显得非常不伦不类。为什么不伦不类?因为起诉书是一种公文,用词用语要平实,不应有个人的感情色彩,也不需要什么文学性。涂红的这几段,情绪太澎湃了,律师是不可能写出来的,显然是韩寒自己硬塞进去的,也不管是否得体,起诉书的风格是否一致。

涂蓝的又是怎么回事呢?蓝字和红字一对比,可以看出语体风格差别太大了吧,这才是公文的样子。蓝字部分是陈述刘明泽的侵权行为的,一大段。起诉书虽是律师拟好的,但里面那些不伦不类的感触文字,足以证明韩寒是看过、改过这份起诉书的。起诉书一开始就罗列两个被告,韩寒看见一个不知道是谁的刘明泽,还有对刘的情况的一大段描述,他难道不会问律师这是怎么回事么?按陶鑫良所说,“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这就纯粹是为韩寒立牌坊了。韩寒早就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他就是要告这个刘明泽,告完了以后再装清白,由律师来担责任。对于韩寒来说,告普通网民是不光彩的,对于律师来说,这只是诉讼技巧,没有什么道德压力,所以不妨背这黑锅,多拿点律师费就OK了。领导是好的,都是“临时工”办错了事,官老爷会使这一招,韩寒使起来一点儿也不落后。

刘明泽并未实名认证,网名叫“我爱包子AT”,怎么就能找到刘明泽这个“普通网友”的真实信息呢?有人产生了疑问。

于是陶引用了其同事张一君的微博解答(http://weibo.com/15994100830/y5uTv2jTW)

现在看来,这段话真是经不起推敲,他们是心虚了,所以要把查证“刘明泽”的经过详细公布。且看其中的马脚:

1、张大律师的线索是“我爱包子AT”的标签里有“刘明泽”字样。“标签”这种东西,一般是用来标示自己感兴趣的话题的,一个未实名认证的“普通网民”拿自己的名字作为标签放在标签栏里,这种做法不诡异么?

2、据张大律师的说法,他是看到了“刘明泽”字样,然后就去公安局查地址了。张大律师,你怎么就这么肯定“刘明泽”一定就是“我爱包子AT”的真实姓名?为什么不可能是,比如他的心仪对象的名字,放在标签栏里表明爱意呢?你倒是有没有,比如私信问一下“你到底是不是刘明泽”呢?你这大律师做得可真够“严谨”的啊,这么毛毛躁躁,谁还敢请你啊!

张一君律师对刘明泽的“查证”,在当时只能说是疑点重重。而在韩寒表明刘明泽是“自己人”之后,再往那个时候看去,就知道只不过是一场装模作样的戏了。

韩寒起诉的被告一经披露的时候,其实就有对刘明泽是韩寒“卧底”的怀疑。有人看过“我爱包子AT”以前的微博,发现“我爱包子AT”其实是认识韩寒的。又有人看到,“我爱包子AT”在韩寒说要起诉前后,突然大量转发方舟子揭韩寒假的微博,形迹可疑。这些在当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后来没有人提了。可是今夭,韩寒接受亲韩杂志采访的言辞己经让真相大白。韩寒“不方便说的太明白”,那就由我来帮你说明白罢!

韩寒原本不想告方舟子,是路金波直接对外界通报,说韩寒要告(详细分析见@商裔微博的相关文章)。韩寒骑虎难下了,只好去找律师。韩寒自己是不懂这些法律问题的,但律师知道,单告方舟子,上海法院可能不受理,得跑北京去告。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在主场,所以要搭上一个上海本地的被告。也许是韩家自己的想法,也许是律师的提议,那么就搭上一个倒韩的网民吧。可是怎么找这个人呢?(《人物》杂志也有此问)真去告一个路人,很危险,因为局势难以控制。你不知道这个路人的性格,你去告他,说不定他性子刚烈,就是不删,反而还要更加激烈地倒韩,那韩寒就真没辙了。告一个路人,毕竟不是光彩的事情,他一闹将起来,韩寒“光明磊落”的形象往哪儿搁呢?所以最好是韩寒告这个人,他就乖乖删帖,韩寒“宽宏大量”,不再追究,告路人的不光彩尽可能地掩盖住,方舟子也留在了上海法院去打。要想这样,那就只能找一个愿意配合行动的“自己人”了。

于是剧本编好了,后面的戏也按纲上演。刘明泽突击转方舟子的微博,营造出倒韩的假相。张一君装模作样地去查证刘明泽的身份,预防有人怀疑,好堵说刘明泽是卧底的人的嘴。律师们和韩寒一家一起写状子,递到法院去。普陀区法院确定立案后,没几天陶鑫良就出来说告刘明泽不是韩寒的意思,是律师的行为,韩寒觉得不妥云云。第二天立刻撤诉(你们拿普陀区法院当猴耍啊!),说去金山法院告。然后呢,没有然后了,所谓去金山法院,就没有后续情节了,只是虚晃一枪而己。于是故事回到了原点,韩寒本不想告方舟子,路金波让韩家下不了台,只能演上这么一出,有告状之名,无告状之实,韩家松了口气。

本来这场戏演得还不错,可惜,全都是韩寒自己穿帮了。在起诉书里加上韩寒自己那些特显情绪的话,己是戏文的败笔,表明你根本就知情。如今接受采访,讲述“幕后的故事”,又把“其实是我自己人”嘚嘚出来了。韩寒以为别人不会明白?其实己经大明白了,如果是去告一个真的路人,那么只说得上是不太光彩;而让“自己人”去冒充路人,然后韩寒去告自己人,这就己经是在玩阴谋诡计了。这种恶劣的举动发生在韩寒身上,也许有人到死也不会相信,不愿相信,不敢相信。这表明韩寒这个大阴谋家、伪君子的伪装性有多么大,韩寒真是糟践了他自称的“光明”和“磊落”,实际只配得上“阴暗”和“猥琐”。

《人物》杂志的这篇访问《睡觉。还有,和心上人说说话》,韩寒语焉不详、讳莫如深,也许意图是想让人去联想方舟子背景多么黑暗,逼得韩寒不敢多说。事实上,韩寒自己说漏了嘴,对照以前韩家及律师们的举动,我看到的就只有韩寒这个原告自己在玩弄阴谋诡计,以及被追问又不敢把这诡计和盘托出的语无伦次。欲将黑暗笼罩他人,却不知自己早己是满身黑暗。

我不禁联想到另外一件事。有一往往有二,刘明泽是韩寒的“自己人”,韩寒还有没有其他的“自己人”呢?能派出自己人让自己打,也未尝不能派出自己人打自己,这对大阴谋家韩寒来说简直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于是许多人应该知道我指的是什么了,当初黄麟刺韩一剧,和韩寒告刘明泽一剧,有多少桥段如此相似?刘明泽突击转倒韩的微博,黄麟近期博客也突然全部倒韩。网友爆出刘明泽早先的微博透露出他认识韩寒,黄麟也被挖出早年的挺韩博客(发现有人看到后,黄赶紧删掉,最后大概是害怕不知哪里又会有破绽,干脆把所有博客全部删干净)。刘明泽删了倒韩的微博,韩寒“宽宏大量”,不再追究;黄麟发出死亡威胁,韩寒立刻来篇长微博,呼吁“理性”,宽恕黄麟,把他感动得那叫一个涕泪交流,立马倒戈,又挺韩了。唯一不同的是,韩寒己经表示了刘明泽是“自己人”,不知是不是因为黄麟先生活不够好,尚未得到这个韩水扁的承认。因为韩水扁对黄麟未像今次一样亲口爆料,所以我也不下判决了,暂且存疑吧。

有的时候,我真搞不清楚韩寒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能做出告自己人这种阴谋诡计的,必是阴险毒辣的主,但是在接受采访时又透露了他的阴谋,这就显得太幼稚了。韩寒仿佛是一个有严重失忆症的、“诚实”的阴谋家,是一个一出声就能被人发现和以前的表态矛盾不一的怪胎。我现在想,大概韩寒也是个傀儡吧,起诉刘明泽以及其他的阴谋诡计是韩家——不知是韩仁均还是金夫人设计的,韩寒只是照做罢了。可是韩寒不完全是个傀儡,他也叛逆,不愿意完全按照韩仁均或金丽华的意思去行事。然而韩寒情商极低,对自己做过什么、说过什么好像完全记不住,他压不住心中的怒与恨,一动作就容易脱线(比如上次《就要做个臭公知》显然是脱线了)。《人物》杂志来采访韩寒,他大概以为这是亲韩媒体,只有韩粉愿意去看,所以可以这么“诚实”地暴露他的阴暗手段了?一份公开发行的杂志,被韩寒当成了给全体韩粉的私信了?韩寒,真正的私信都不保险那,想想石述思和变态辣椒,哈哈。

最后要来说两句《人物》,这份亲韩杂志全新改版5月号的封面人物就是韩寒,配的文字很有意思,“危机复盘”“韩寒走过风暴眼”。韩寒己经“走过风暴眼”了,要“复盘”了吗?——这只是韩寒和韩粉们的美好愿望罢了。正是你这期《人物》,正是你这篇《睡觉。还有,和心上人说说话》,里面支支吾吾的韩寒没有加到什么分,反而坐实了他阴谋家的身份。想要借此复盘?也许你们的乌龙问答预示着韩寒将滑入更深的渊呢。不单是这一篇,你们在官方微博上贴出来的另一篇,也被我看出了问题,伪君子韩寒又在那里讲谎话了。过几天写出来,到时候再见咯,韩寒。

还有一件小事,《人物》全新改版5月号的封面韩寒,分明是《时尚先生》2009年的旧照片。不知道是不是《时尚先生》前主编抖江明挺韩挺得太急迫了,连自己杂志的照片都贡献给别家。就连亭林镇独唱团的马一木都说“作为创刊杂志,封面照片确实应该原发首创为宜。”新娘子穿人家的旧婚纱,我还真是有点替《人物》感觉委屈哟。

来源:新浪微博 @梅兹美里克

@永远的中国人中国人 : 给大家看一个法律文件,韩2的两名代理律师的行为,就算不构成违法,也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将整理材料后,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作为执业律师,你们应该最清楚相关的处罚,或警告记过或暂停执业几个月或吊销执业资格。

问:那么韩寒应当为此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针对韩寒类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韩寒在立案后又予以撤诉,但是本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具有可罚性。同时,基于韩寒本人曾经的重大影响力和社会榜样作用,上海普陀区法院甚至专为此事开通认证微博,其行为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虽然韩寒后来撤诉,仍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其行为尙未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问:韩寒的代理人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同行不好评论,而且这是个证据问题。我相信不是所有当事人的行为都属于代理人指示或教唆的。就事论事,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上述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处理。此外,律师协会和主管部门也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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