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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漫谈打黒与法制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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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还是就事论事比较好,扯到语言哲学上就跑题了

记住中国古代打官司,有理无理先打20大板

仅就这段文字本身,显然,你涵盖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包括了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也包括了越级告诉的程序。而且中国古代这一概念涵盖也可以从清朝直溯远古。

最后说一下,20大板的问题。简单说来,这是中国古代衙门对拦路喊冤请求朝廷官员“司法”管辖的一个可由官员免去的程序,你可以自己去找一些书看,好像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中就提到过,美国学者欧中坦在分析讨论中国古代京控制度也提到过。

这一段文字很明白,其实是越级诉讼中直接拦车驾喊冤,是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大清律规定得很明白,

1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问题不是出在大清律还是习惯法,以及前人的记录上。问题就出在你的理解上。

越级诉讼会被打板子,不能得出所有的诉讼都会被打板子的结论,所以,你的上下两段论述不是所谓精确和模糊的问题,而是逻辑上不能自洽的问题。也许你并非故意,但类似于不管有理无理打20大板的夸张性描述,对阐明观点并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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