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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漫谈打黒与法制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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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20大板。

我的两个表述当然不同,算是漏了“越级”两个字,令有心的你误解了,对不起;我认这个错。

但我有理由表述不同,或“错误”表述。因为,前者是简单的跟帖,只想唤起人们对某些司法程序的粗粗了解,借此来理解如今日益复杂的所谓程序正义问题。后者是要细致回答某人较真的质疑,自然我会仔细。难道你日常生活不是如此吗?对于没人关心的话题,会说的的非常简略,一旦有人问,你就会回答细致一些。当然,也坦白告诉你,我也不是傻瓜,我也看出来了,这厮分明是装出来的疑问,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挑刺,一种心机重重的较劲,对这样的话题,我当然要仔细点。

坦白地说,不分场合同样重复“精确的”(普世的)定义或表述,那不是人,那是机器,或是“公姿”。对于日常生活的人来说,由于针对的问题、交流的对象不同,总会在也总得在精确和有效的表达之间有所选择,有所取舍。

其实真要较真,抽象而言,就语言自身而言,没有任何精确的语言。这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贡献;因为语言不可能“复制”现实,实际就不可能“再现”(represent)现实;任何精确表达或再现都是相对于交流的意义而言的(注意其实,这隐含的哲学传统正是我用作批判程序正义理论的理论来源之一:判断语言是否精确的标准取决于交流是否有效,而不是仅仅看语言自身是否复杂)。维氏给的例子之一是,工地工人之间传递砖块,一个人说“给我两块砖”,另一说“两块”;前者看似语言上更精确,但就实际功用而言,后者并非更不精确。

欧中坦并非外国人的“见闻”,我文中已点出他是“学者”。实在抱歉,我应当还算精确的语言居然导致了你对他的错误理解。幸好,这再一次从反面证明了维特根斯坦,至少有时,或对有些人,精确或不精确的语言是一样的。

只准用大清律例说事是荒唐的,这等于所有不在书本上的事情,就不存在。这等于中国古代出生的多少亿人都不存在,因为都没文字记录。看来你是真以为文字能记录复制再现一切。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这应当知道吧。各国民法典规定从习惯或从商业习惯,都说的是,这里的法律就是习惯,就是没文字记录的。

没有文字记载的就不相信,不见于文字的就不存在。这是律师的做法和职业技巧,很好,很值得赞赏。但律师的职业之外呢,你还总得像个正常人那么活,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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