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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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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键还是美国和中国的国情有差异

比如陪审团,确实美国有很多人都被选上要到法庭去,像我本人也收到过两封信,但是我回信说我不是美国公民,就免了。单位里的人,参加过jury duty的比比皆是,可以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个我要说,美国的“参与”比中国的“参与”要厉害得多,那就是坐在法庭上商议案情做决定的,不仅仅是监督。中国的陪审员是和法官一起商议,合议,明显法官是主导,陪审员最多是个参谋的角色。还有,美国的陪审员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是公民就行,中国强调“素质”。看过一本书,有点印象,说美国建国那帮老革命设计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就认为,普通人对法律后果的直觉理解,不一定弱于专业法律人士。我觉得这都体现出两国法律运行中的差异。

如果法官都能兢兢业业秉公办事,那“陪审员”这种监督手段确实不需要。问题是,没有制约,你能做到兢兢业业秉公办事吗?

“摆平法官”的事,我相信中国大大超过美国。我家有个亲戚,就是苏北县级市的法院做个庭长,那人情实在是太多了。即便及随意挑陪审员,在一个案子10几个陪审员中,难免有认识的,这就很难办。然后判完后,你说出去,哎,那个谁谁谁反对原告哎,好了,这个陪审员找了一个冤家。在美国,人情比较淡,这对法律来说是好事情。举个例子。老人要进养老院,必须财产很少才够格。那老中就这样,年老的父母把财产都给儿女,财产清零,进养老院。可是老中的子女都是名义上拿父母的财产,实际上父母一样理直气壮的用“已经给了子女”的财产。换了老美,很少有父母这么做,你真要这么做了,给了子女就是给了子女,给出去的钱你就用不了了。这就是两国的差异。

中国的“收买陪审员”我不好说,但是美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只要在美国生活的时间长一点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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