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大家看没方舟子和韩寒的笔战?老方想倒神啊 -- 南云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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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很多段落的确是韩寒写的,明显的寒式逻辑:
彭剑 方舟子律师的博克 (不好意思,大匠,忘了注明出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a3f1e701010wsd.html
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
不是人才的人们,韩2的话是不是有些绕阿:))对一位作家最大的侵害与伤害,莫过于无中生有或者指鹿为马地说“你署名作者的这一文章肯定不是你写的”。这就等同于在说“叫你爸爸的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你亲生的”。这难道还仍然是“合理质疑”而不是诽谤吗?这难道还仍然是“学术批评”而不是侮辱吗?文可批而不可谤,士可杀而不可辱。
这逻辑是不是很2 阿:)士可杀而不可辱,怎么辱,我也不出来谈谈我的作品。第一被告总说他要把原告拉下神坛,其实原告认为自己从来不是神坛里的人物,原告只是一个普通人。虽然原告自认为是一个人才,但原告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什么天才。
此时第二被告已经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涉嫌侵权,因此第二被告理当谨慎行为而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转载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这样的行为,至今其微博上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当然,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从其微博上立即删除,也藉以希望网友不要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进行转载。
精髓阿,管天管地管你放屁:)))
尽管第一被告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导致了维权成本,然而原告在本案中仍然不要求任何赔偿(但继续保留相应权利),而只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并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将胜诉。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胜负输赢,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已将官司的输赢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为中国的相应法制建设与相关文化培育添砖加瓦,架桥铺路,则幸矣。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判如所请,判如所请,有没韩1 的风采?:))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将胜诉
韩2白日梦很明显阿。
期待官司的人们痛哭去吧,
撤诉裁定书 也来了 :))))
他引用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的这句名言发人深省:“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名誉。
诚哉斯言BTW,天涯的楼快到2100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427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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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有你这模样的“光明”“磊落”吗 4 南云北望 字2680 2012-03-22 09:01:12
🙂赛车手的历史也被质疑了! 云中飞 字73 2012-03-20 18:46:07
🙂《文话视界》 20120315 质疑方舟子-关于韩寒的 南云北望 字204 2012-03-18 07:39:16
🙂韩2又来喜剧了:韩寒诉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民事诉状
🙂过程中的确是让人民认识了公知的面目。 3 大匠 字477 2012-03-13 08:11:37
🙂公知早已“裸奔”了,只是他们不自知而已! 梓童 字0 2012-04-04 01:04:00
🙂不错,剥掉一大群公知的画皮,以及 1 高斋见野 字68 2012-03-15 04:42:43
🙂那些所谓“公知”,其实不过是 1 吴非 字184 2012-03-13 1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