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关键在于这里的“证人证言”如何理解,是理解成“证人和证言”还是“证人的证言”?理解成前者显然是不正确的,比如某污点证人在作出证言后被杀害,或者受重伤无法出庭,难道他的证言就变得完全没有效力了?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成后者,但是也有问题,其直接结果是现在许多(很多时候是大部分)证人只愿意出证言,但是拒绝出庭,导致当庭质证的困难。现在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出庭,就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你说:
我呼唤逻辑,是认为你的上述说法不够逻辑通畅,我帮你改一下。“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才更有效力,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是考虑到你说的现象——
才增加67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当庭作证,如果无理由拒绝当庭作证则会受到处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同时,作为对67条的人性化补充,增加68条,允许直系亲属不出庭作证,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证言就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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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史老七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1 马尔他之鹰 字316 2011-10-26 09:14:16
🙂这逻辑。。。强大! Climb 字303 2011-10-27 06:12:51
🙂这是正常的逻辑,不强大,也不弱小。 1 马尔他之鹰 字884 2011-10-27 09:40:23
🙂还是呼唤逻辑
🙂更清晰。 马尔他之鹰 字1322 2011-10-28 05:53:13
🙂好吧,更清晰一点 Climb 字263 2011-10-29 01:26:27
🙂明确回答你,我认为草案已经赋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保持沉默的权 马尔他之鹰 字592 2011-10-30 03:13:28
🙂表述够清晰,但是我认为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Climb 字16 2011-10-30 05: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