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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为什么 弃权 反分裂国家法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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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反分裂国家法 与 独立完整的主权国家

按《反分裂国家法》的内战说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关于这条,请看我最后的补充)

主权独立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完整不统一也是一种不独立,这也是世界上一个比较公认的原则。一般全世界普遍赞同主权的统一,完整,独立。

现代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主权在民”。根据“主权在民”理论,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不经过全体中国人民的同意,任何中国政府,都无权分割和转让中国的领土和主权。

人民的这种主权,可以通过公投和其他方式行使。台湾人民也可以通过公投表达他们的意愿,但独立与否,必须得到大陆的同意。因为这关系到两岸利益。(而公投本身就是一种分裂行为)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主张领土和主权属于全中国,都主张国家领土和主权的独立、统一和完整。两岸都主张这个领土主权及于全中国的国家主权独立,不听命于他国。

但是,这种规定,也就是主张,大陆和台湾,如果把对方排除,都不是独立完整的主权国家。把台湾和大陆分离,宣称主权独立,就是分裂祖国。总之,整个中国的主权是独立的,但大陆和台湾都不是独立的,都从属于、有赖于全中国的主权,都必须与对方结成整体,都不能与对方分裂而自称为主权独立国家或者独立主权国家。

这既是现行中华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现行国际法和全世界认同的一个原则,全世界认同一个中国,就是不认同两岸是两个“独立主权国家”,或者两个“主权独立国家”。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六条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1.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2.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3.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5.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6.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7.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台湾凭一省之众,无法跳过大陆搞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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