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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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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至少我觉得你这三点都不成立

另外的被告人没有要求换律师,没有举报,与龚是否要求换律师,举报是否合法完全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我们早就过了法律将所有同案者视为一体,可以且必须互相诛连的时代了。

而作为控辩交易,举报立功可以得到轻刑处理,这在中国有法律明文规定有无数先例可循,在海外各大法系中实例也是数不胜数。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准则,公民发现犯罪情况有义务向有关机构如实报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这里的“公民”排除了正被刑事指控的被告人,所以很显然,李庄的行为涉嫌违法(这一事实楼主似乎也是承认的),龚举报他,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

如果认为一个被告人因为自己的律师挑嗦自己进一步犯罪,向有关机构举报这种自己当面直接了解的犯罪也是非常恶劣的先例,那么其他被告人向警方检方揭发自己听过的、转述的他人犯罪嫌疑岂不更加“恶劣”。至少李庄在向龚出主意时是知道自己冒了风险的,而许许多多被揭发出前罪余罪的,却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那为什么不干脆通过法律——禁止所有人揭发他人罪行好了。

我国刑诉法没有要求证人(如果有可能)必须亲自出庭证言方有效,又不是美国法律剧,重头戏基本在交叉大质辩,好看极了。指责吴、龚说方言(但有翻译),由此来怀疑证人证言不可信就更逻辑奇怪了。前者与证言有效与否毫无关系,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任何法律体系会因为某人说的是方言,就没有当庭作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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