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探讨极端原教旨主义者在暴力冲突中的割头现象 -- 何魏
Jihad 意译为圣战,但其实Jihad这一词不仅仅指使用武力,它在古兰经中意为在安拉名义下斗争,这种斗争包括个人传播伊斯兰教义以及坚持正义谴责谬误。对非穆斯林的公正及帮助也包含在Jihad这一词之中。可惜,目前这一词被广泛的用来比喻对抗异教徒的战争,而忽略了它的真实意义。对极端主义者来说, 将对叛教者和敌对势力的斗争称为Jihad是再也恰当不过了。 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宗教法律,穆斯林刑罚按照伊斯兰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进行分类,从而分为三类:
(一)“胡杜德”(俄罗斯学者称为“哈德”)?D?D固定刑罚即真主的法度,是对第一类犯罪适用的刑罚。第一类犯罪是穆斯林刑法典认为最严重的犯罪,主要包括通奸、诬陷通奸、酗酒、偷盗、抢劫、叛逆6种不可宽恕的“大罪”,应处以《古兰经》规定的刑罚即“胡杜德”(“哈德”)。该刑罚按犯罪情节不同分为3级:死刑(以石块击毙、绞刑或斩首);断手、削足;鞭刑。法官无权减轻经定刑罚或以任何方式变更或替代经定刑罚。
(二)“基萨斯”
是对第二类犯罪规定的刑罚,字面意义是“同态复仇”。根据同态复仇原则,杀人者必须偿命,但被害人的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宽恕杀人者或者取得“赎罪金”(基亚)。此种情况下,法官受被害方意思表示的制约,不得作出死刑判决。近年来,伊斯兰教法庭经常适用“基亚”,判处用金钱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例如,在苏丹,全额赔偿损害是交付100匹骆驼或等值的金钱;对杀人、造成双手的所有手指或双脚的所有脚趾丧失、全部牙齿丧失、大脑或感觉器官功能丧失的,规定应全额赔偿;造成身体成双部位器官一个丧失的,规定了半额赔偿。
(三)“塔基尔”
是酌定刑罚,适用于对第三类犯罪的处罚,其适用范围分为3类:作为固定刑罚的附加刑;作为赎罪悔过的附加刑;作为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该种处罚完全由法院裁量。例如,口头训诫、默示谴责、剃头、把脸染黑、把手脚钉在十字架上示众3日但不剥夺生命、体罚、剥夺自由和死刑。(摘自,多国刑罚体系与种类概览)
由此可见,对叛教者和敌对势力的惩罚应是最为严厉的。
也就是说,对如今的极端原教旨主义者,因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其所采取的暴力行为必然机械按照宗教法律(刑法)对待敌对方。在Jihad的名义下,割去敌人的头颅,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原创】探讨极端原教旨主义者在暴力冲突中的割头现象 3 何魏 字1593 2005-02-21 04:50:54
翻看一下弗雷泽的《金枝》 至道无难 字36 2005-03-07 20:20:30
这个确实希望有研究的朋友进一步阐释一下 神仙驴 字136 2005-02-23 12:31:15
耽搁了好久,努力学习中
老兄好文章!顺便请教 你克我服 字82 2005-03-01 19:58:50
回答 3 何魏 字3366 2005-03-03 17:59:02
伊丝兰教对于自杀有什么规定啊? 招财进宝 字0 2005-03-04 06:50:42
真是奇怪! 老焦 字126 2005-03-03 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