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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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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既然认为法律是复杂的体系,又认为被告应该有辩护权

为什么要否定律师制度的作用?法律体系复杂到有时候一个细节就能够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地步。你觉得一个被放到被告席上,心理压力巨大,对法律这一复杂体系毫不熟悉的普通人能够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么?法庭审判允许律师为被告辩护这个制度(没有律师时甚至会指定律师)是公平的体现。

这倒不是说律师是道德的代表,他们只是一个追求公平的制度设计中的一环罢了,律师这个职业无谓道德,但从头到尾看下来,好像没有人把律师当作民众道德观的代表,倒是你自己似乎自认为民众道德观的代表,把律师当作道德审判的对象--他居然为罪犯说话!

你认为中华法系最终被取代“既不是进步也不是倒退”?好吧,姑且先认为按你所说法律判决要基本符合“该历史阶段大众的道德价值观”吧(其实法律与大众道德价值的关系远远比这个复杂,大众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很多时候不一定一致),那么中华法系被完全取代近百年,至今没有一点复辟的迹象,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这是不是能说相较于中华法系,西方的法律体系更符合自辛亥革命后中国大众的道德价值观?说到这里,我就很想知道你定义的进步是什么?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因此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被认为是一种进步,你认为大众道德价值观是法律的决定因素,更适应大众道德价值观的法律难道不是一种进步?

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人民大众恨不得对某些犯罪分子加刑的严厉判决。可惜的是,判决的结果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对法律不满的行列。

对你这个论断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你需要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你这一论断;第二,你要论证律师与这些轻判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制度本身设计造成的结果,不能由辩护制度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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