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电影The kids are all right -- GraceUSA
我在想,其实你和葛姐姐都是在承认“孩子被牺牲了”的这个前提下展开讨论的。
推论线大致是:
非主流=>被歧视=>孩子成长中的不快=>孩子被牺牲了=>同性恋父母自私任性
葛姐姐和你大致是最后一步的差异。
也就是说你们都不否认社会歧视才是孩子“被牺牲”的根本原因,你的思路是既然知道会引发孩子“被牺牲”这个果,就不应有“收养”这个因。葛姐姐则认为,“收养”是不可否定的权利,因此解决“牺牲”这个果的思路是消除“歧视”。
但是我们返回去看这个推论线,就会发现前面三步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消除“非主流”这个状态,并不会消除“歧视”,而消除“歧视”也并不会就消除“成长之痛”,而“成长之痛”也不意味着“牺牲”。任何人的成长和生活都不是完美的,你说“主流的痛苦对每个孩子来说都是公平的”,但我觉得这句话对因各种原因所感受到痛苦的孩子--无论是婚生子女因父母感情不和而痛、非婚生子女因为缺失父亲而痛,离异家庭因为家庭破碎而痛,农村孩子在城市被权贵歧视而痛--来说是无意义的:痛苦就是痛苦,不因主流与否而丧失其质量或丧失对个体的独特性。实际上,每个人在因一定标准而被歧视的时候,就在一定的比较范围之内被非主流了。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定义“牺牲”呢?实际上我觉得从孩子因为被歧视而痛苦就引申到“被牺牲”有点儿跨度太大。引发讨论的那个访谈没有提及的是,孩子有否因为受到歧视而否定“被收养”,没有提及孩子和其养父/母之间关系的基本面是什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读者带来了一种误导。一个可能成为孤儿的孩子因是收养而受到的关爱和照顾该怎么算呢?
这个话题讨论下去还有更多的问题,比如:是否被异性夫妻收养的孩子就一定比同性夫妻的更感觉幸福或更normal,更主流?如果相比被异性夫妻收养,被同性夫妻收养只是一个次优选择的话(我持怀疑态度),但和根本得不到收养不能拥有家庭相比,是不是又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呢?
下面是纯吃饱了撑着没事干的继续思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同性夫妻是不是真能享有不可置疑地收养权呢?如果真从孩子成长后所感受的喜乐和痛苦来作为标准的话,那异性夫妻又因为什么就享有了不可置疑地收养权了呢?再进一步,异性夫妻为什么就天然地享有了生育权了呢?假设到了Matrix那样的社会,Matrix这个母体保证所有孩子孕育、出生、成长的完全一致,消除了差异性就消除了主流与否的区别,也消除了歧视的可能,于是自然生产成为了最大的非主流,那是不是就要否定所有个体的自然生育权?----也许真活在那个时代,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好,反而会觉得我们这个时代很不可思议,竟然还用那么原始且成本高昂的方式孕育后代~~~~~~~~~~
还是扯回来,其实基本问题就是 同性恋夫妻有无收养权?我觉得是有的,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性向就否定其要求拥有家庭的需求。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我们在立法上是否可以或怎样给行使这样的权利设定约束条件。
最后感叹一下,我真是个话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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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 7 层
🙂其实 2 成奎花 字407 2011-02-09 06:02:37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其述求认同的过程中 1 GraceUSA 字294 2011-02-09 20:52:15
🙂成人自己选择"牺牲" 1 成奎花 字145 2011-02-10 05:03:22
🙂很有意思的讨论,忍不住也来话唠一下:
🙂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2 GraceUSA 字302 2011-02-10 19:19:34
🙂这样的痛苦对于每个孩子都是公平的 1 成奎花 字332 2011-02-10 23: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