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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小谈国内扭曲的房地产观念 -- evilc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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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扭曲的逻辑不在于开发商,看看咱们国家的法律吧

尤其是宪法。咱们国家宪法的精神是个人不能占有主要生产资料。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宪法的原则就是公有制,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就这两种。任何土地私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那么在改革开放客观需要的房地产市场以及土地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土地必须可以交易。于是具有打左灯向右转特色的土地所有权出现了。土地市场上转让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这点是有明确的法规的)。因此,开发商向国家购买土地就是使用权,在官方场合从来没有什么开发许可的概念。

因此,从根本上说,上市交易的应该是净地熟地,也就是说,市政基本管线要铺好,表面的拆迁要做完。但是政府很懒也怕麻烦,政府只关心自己能从整个卖地过程中能获利多少,因此政府就采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协议。在协议中,政府卖地的价格较低,让开发商主责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从政府角度来说,拆迁这种没把握的事情让开发商做,恶人让开发商办,自己已经安心把土地款提前放在兜里了,实在是划算。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政府允许自己拆迁,而前期已经垫了一大笔土地款,每天的银行利息就是辆小汽车,不管这汽车是奥拓还是奥迪,开发商自然着急拆迁。对于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不大,政府也知道是自己的屁股让别人擦的过程中必须有的摩擦,基本上也就都默许了。协议是不是所谓的开发许可?不是,因为这种协议在大多数就是土地买卖的正常手续,是有条件土地买卖的一种,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这里交易的就是土地使用权(谢谢cococal提醒,我的确打错了)。

那么从居民的角度来说呢?土地居民或许曾经拥有使用权,但不好意思,这个使用权或者过期,或者已经被政府卖掉了(但很多情况下居民也没有土地使用权,比如厂区大院里的居民楼,就算有房产证也是没有土地使用权)。居民只拥有自家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的价格是多少呢?简单做法是用房价减去土地价格,实际计算中还应该再低一点,不过这个差别可以忽略不计。一般来说,也就是房价的1/2-1/3.房子越贵,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占比就越低。但是由于拆迁涉及到社会安定问题,因此甚至有时拆迁补偿比附近的正常房价还要高。

因此,从政府制定的法理上说,在拆迁过程中,居民实际上是被政府出卖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拆迁者要完全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是合法权益,而是超出合法权益),被拆迁者只能用政府的软肋来胁迫政府采取某种措施,比如在单独项目上做出高额补偿或者出台某种阻止拆迁的法规。但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就是幕后黑手,因此这种斗争在一定时期内肯定会坚持不懈地轰轰烈烈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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