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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国制造业真的衰落了吗?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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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对造船业的扶持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补贴的历史沿革

以下为文摘美国造船工业简介

美国是造船工业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789年,美国就明确规定,在美国沿海和内河营运的船舶必须是美国船厂建造的船舶。1890年公布的关税中规定,对为建造舰船而进口的钢材免征进口税。此后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舰船工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军备竞赛和国内鼓励政策,美国增加了许多船厂,生产能力大增,舰船产量出现高峰。

  30年代初期,由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使美国造船工业处于低潮。1935年,美国商船队老化和船舶拥有量减少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美国政府制定了"1936年商船法"。这是对造船和海运业实行补贴的全面法律,主要内容是由政府向美国船厂造的美国船提供造船和船舶改装差额补贴,以鼓励船厂多造船,航运公司买国产船。

  1938年,美国通过了"扩充海军法",规定增加20%的海军装备费,同年,政府又专门拨款10亿美元扩充海军。这些措施使美国造船业重现繁荣。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促进了美国舰船工业的迅速发展。50年代和60年代期间,美国造船工业仍保持以军品生产为主的特点,舰艇平均产量保持在20万吨左右,技术水平和产量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同时,美国政府还大量投资进行新型舰船和海军武器装备的研制,进行船厂的扩建和改造,以保持美国海上霸权地位。

  50年代日本商船产量跃居世界首位,其他远东国家或地区的造船工业也有了较大发展。此时的美国造船业生产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日益突出,本国船东不愿意向国内船厂订货,商船生产处于停滞状态,60年代商船的年平均下水量仅30万载重吨。为提高美国造船和航运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美国政府于1970年对"1936年商船法"进行了修改,制订了"1970年商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于在本国进行的船舶建造提供相当优惠的补贴。它规定:凡雇有美国船员,挂美国旗,并从事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船舶,政府可提供建造差额补贴,补贴额度可达船价的50%;对于符合上述条件船舶的改装,政府也给予补贴。这项政策的实施,刺激了国内船主订货和船厂生产的积极性。1971以后,美国商船下水量直线上升。1979年商船完工量达到135万总吨,为战后最高水平。1970~1985财年船舶建造补贴近364.1亿美元,改装差额补贴211.9亿美元。

  此外,美国政府还以提供卖方信贷担保、提供船厂基本建设资金和科研补贴等方式支持造船业,对舰船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政府的补贴虽然保存了美国的造船能力,但也带来了消极作用。政府的资助使船厂有了依靠,相比日本和西欧国家,一些船厂在努力降低成本、实行生产合理化和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积极性不够高涨。

  当商船订货少而造成船厂开工不足时,美国政府往往以增加舰艇订货来弥补,而在商船订货好转时,就减少舰艇的更新计划,这是美国政府竭力保护其舰船工业的一贯作法。

  1981年,里根政府根据国内外的实际情况,对舰船工业实行了两项新政策:一是增加海军舰艇的建造和改装数量,把海军舰艇从491艘发展到600艘作为奋斗目标,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舰艇建造计划。从此以后,美国海军舰船的建造和改装费用每年平均超过110亿美元,大大高于70年代的水平。二是逐步取消商船的建造和改装差额补贴,除了航行于特定航线上的船舶外,美国航运公司可以"自由地"向国外订购船舶。这使美国商船建造量大幅度下降,除国家指定建造的船舶外,从80年代中期起,美国船厂接到的远洋商船订单几乎为零。

  为了不使美国的造船能力有很大削减,政府还分别于1982年和1985年作出规定:凡是国防部系统所需舰船的建造、改装、维修和设备更新,都必须在国内船厂进行;航行于某些特定航线或进行国内贸易用船必须是美国籍和美国造的船舶,对这些船政府继续提供建造或改装差额补贴,某些船只的补贴可达总价的50~60%。因此,虽然美国舰船工业处境艰难,但美国不会放弃它海上军事大国的地位,政府对造船能力的削减也只是许可的范围之内。

  90年代初开始,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舰船工业也面临海军舰队的发展计划要大大压缩、舰艇的订货量将大幅度减少、船厂的手持订单正在逐年下降等困难,这引起了造船界的忧虑,也引起了包括总统在内的上层官员的关注和重视。利用法律来保护和促进本国船舶工业的发展是美国一贯的做法。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形势制订一系列适应当时船舶工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法规,通过这种宏观调控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很广泛和深远的。如1992制订了"国防工业改造、再投资和转向援助法",1993年6月众议院提出了一项"国家造船与现代化改造法",1993年11月众议院通过了"海上保障与竞争法"(详细情况见结构、能力调整一节)。

  为了促进本国造船工业的发展,1997年美国实施了"造船能力维护协议"。这项政策实际上是美国政府为本国船厂建造商船提供了一种新形式的政府补贴。其核心内容是凡持有美国海军军船订单并兼造商船的船厂,可以从美国海军合同中得到与商船建造成本成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补偿金的额度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商定。实施这项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私营船厂从事商船建造,从而加强美国的造船工业基础,降低海军的业务成本。目前纽波特纽斯船厂已提出资格申请,预计不久之后,美国其它几家主要大型船厂和部分中小型船厂也将提出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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