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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聊聊“刑弃灰于道者”的一些说法 -- 烤面包的胖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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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聊聊“刑弃灰于道者”的一些说法

唐代伟大的宗教学家,语言学家,旅游家,歌唱家,教育家唐僧教导他的弟子说:“我跟你说过叫你不要乱扔东西,你怎么又…你把它扔掉会污染环境,要是砸到小朋友怎么办?就算砸不到小朋友砸到那些花花草草也是不对的.”言之者谆谆,听之者藐藐.旁观者甚至还有嬉笑的。然而唐僧这番话确实是用心良苦,而且于史有征。要知道在秦代乱扔垃圾,根据史书记载是要受重刑的。在《史记·李斯列传》中有:“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另外《汉书·五行志下》也有: “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看起来确实很残暴,后人读史至此,难免会生出秦朝其败也速,可能就是因为法律过于严苛了。

不过呢,这种记载难免会让人产生一些疑问,这样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光是残暴了,甚至可以说有些不合情理。沈家本在《历代律法考》中说“此法太重,恐失其实。”。同时根据目前考古发掘及整理出来数量巨大的秦简中,并没有发现类似的法律条款。而《商君书》中也没有类似的记载。说到秦简,还是要多说几句,虽然说现在没发现,不等于以后没发现。但是这条法规所针对的毕竟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在秦简中连偷不值一文的桑叶如何定罪量刑都做了法律解释,为何对弃灰不见任何记载呢?难免会让人怀疑〈史记〉等书记载的真实性。当然,秦简等考古发现已经对〈史记〉中关于秦的很多记载提出了质疑,大到“五德学说”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秦始皇的治国理念,小到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秦简对“失期”有细致的规定,最高的处罚,即对不能起行者是罚二甲,至于遇到大雨等不可抗力,就免除征发。张分田认为〈史记〉所谓的“失期,法皆斩”可能是秦二世之政,不过他没提出什么证据)。

“刑弃灰”之说呢,最早是出现在〈韩非子〉一书: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

这段记载,所谓的孔子,看上去不是很可靠,有可能是韩非子假托孔子所言。在这里无论是孔子还是韩非子,对弃灰做了二层解读,一呢,是私斗的后患“此残三族之道也”。二呢,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法在某种观念上的一致,就是为政在一定程度上也顺应人之常情。而“刑弃灰”的解读影响最大的当是司马迁笔下李斯的解释,即“轻罪重刑”说,这种说法在汉以来学者的大力宣扬下成为了后世最有影响的一种解释,当然汉人站在取秦天下的角度上,把秦描述得残暴一些,也能使自己的正义性增强一点。历史乃胜利者的历史,古来已然。

后来的史家呢,虽然在价值立场上多认同秦为暴秦这一说法,但对“刑弃灰”之说多少还是耿耿于怀,因为这种说法实在太,怎么说呢,太有悖常理了。于是呢,对“刑弃灰”之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头脑风暴,蔚为壮观,我挑几种比较特别的说法提一下。

“防火说”,在颜师古集注〈汉书〉引晋人的说法“弃灰或有火,火则燔庐舍,故刑之也。”而颜师古本人认同“戒私斗”之说

“利于养马说”,这是明人的说法,张燧〈千百年眼〉有“秦法弃灰有故”条:“秦法,弃灰于道者弃市。此固秦法之苛,第弃灰何害于事而苛酷如此?盖尝疑之。偶阅《马经》,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秦之禁弃灰也,其为畜马计耶?一日又阅《夏小正》及《月令》,乃毕得其说。仲夏之月毋烧灰。郑氏注谓为伤火气是矣。是月王颁马政,游牝别群,是毋烧灰者,亦为马也。固知弃灰于道,乃古人先有此禁,但未必刑之如秦法。古人惟仲夏乃行此禁,秦或四时皆禁,故以为苛耳。”这里张燧所谓“弃灰于道者”弃市,不知道出于何典。“弃灰”的后果,有多种说法,最轻的是〈汉书〉的黥,其它还有断手,断脚的说法,到这里就直接弃市了。

“惩惰民说”,这也是明人的说法,江盈科在《雪涛小说》中有“深文”条:“法家最忌深文。深文之人心忍,而其才足以济之,往往能令人必行其说,遗毒甚惨。如见弃灰者,曰:是不务粪田,惰而废业者也,刑之。见民挟弓矢,曰:是将为盗,敢于射人者也,而诛之。”后边所谓诛挟弓矢者,属于发散思维,暂且不论。但这里提出的“刑弃灰”的法律根据,颇为新颖。这里的灰呢,是特指草木灰。秦人重农,这大概没什么争议。比如说秦始皇在琅邪刻石,碑文的最后一行就是“上农除末”。如果在秦有人随意倒弃肥料,因而受到相应惩罚,这倒是很有可能的。不过呢,这里还是有个难点,就是秦代农业相关的法律非常严密。对农业赋税、粮食生产与仓储管理、畜牧饲养、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农业人口控制、度量衡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细致到什么程度呢,举个比较有趣的例子,在仓储管理的环节,据《法律答问》“仓鼠穴几何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而仓库门没关严“容指若抉”罚一甲。秦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保护规定得很细,但一般来说,以罚款为主,最多也不过笞。即使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说偷牛,这在古代已经算是很严重的罪行了。也只是“完为城旦”。至于烧草木灰呢,只在《田律》中规定,“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就是说不到夏月不要烧草木灰,(这里“夜”注释者认为:“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作为肥料。礼记·月令:仲夏月‘毋烧灰’。”)而“弃灰”如何治罪,目前不见于秦简,如果说这条法规确实存在,而制定该法规的根据也确实和农业有关,量刑如文献记载之重,多少有些说不通。

当代的学者,在对秦简的研究中,又提出了一种看起来比较合乎情理的说法。秦简《日书》有记载,秦人有个习俗“以灰辟鬼”。这里的鬼一般由于“幼殇死不葬”而形成的,用灰扬之,就能赶走鬼,当然还有其它的配套的手法,比如说还要取故丘之土,以为伪人犬,置墙上,五步一人一犬,环其宫,鬼来扬灰,击箕以噪之,则止。扬灰呢,在一定程度上就有祈禳之义,在道上扬灰呢,就相当于在公共场所搞封建迷信。而根据《汉书·武帝纪》对类似情况的注解来看呢,在道上进行巫术呢,还有移祸行人之意。所以汉代严禁这种“排祸移咎之于行人百姓”的道中巫祠活动。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推测,这种推测不能说没道理,但就是感觉绕了一点。目前里耶秦简尚未整理完成,或许有更充足的证据,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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