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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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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跟中国的法律也不矛盾

一块木板只能救一个人,不是甲死就是乙亡,所以得救的唯一方法就是对方的死亡。

另外,如何理解“所避免的损害”,如何界定它应有的大小?

把我前面的例子改成甲乙丙三个人漂流在海上,但只有一块可让一个人存活的木板。也就是说,3个人里边只能有一个人可以活下来,另两个人必定要死去。那么为了争夺这一个名额,而导致两个人死亡,是不是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了呢?我认为依然属于紧急避险。因为死2活1是可以预期的结果,幸存者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这个结果。

反过来,如果3个人中本来可以活2个人的,结果因为幸存者的行为而只活下来一个人,那么他的行为就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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