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 Yours
顶头算是个业余法律爱好者吧。
我记着前几年改新刑法的时候争议比较大一条就和这个有关。以前只要是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都算强奸。新刑法好像是说如果能证明犯罪人没看出来那是14岁以下的少女而且是卖淫的话(我的白话,不知法律用语怎么说的),算是“嫖宿幼女”。
所以那位检察长的话很不专业。但说“无效的法律”倒不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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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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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土地啊 adapter 字8 2009-04-17 23:33:34
🙂我不是法律人士
🙂领导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硬道理 lanchong 字78 2009-04-21 00:38:06
🙂地主同志,这里面是有问题的 2 猪头笨笨 字682 2009-04-19 06:02:35
🙂地主大(大地主?)没认真看新闻。。。 2 Yours 字387 2009-04-17 19:52:15
🙂如果能证明池某是知道对方是幼女 2 landlord 字148 2009-04-17 19: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