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略论我们对伊斯兰教应持的态度——回江城孤舟兄 -- 镭射
您再次提出:
“伟嘎耶教法经》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了我们: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要么皈依,要么处死,没有别的选择。”
那么请问,您在引用翻译后的文章时,能否确定那就是阿拉伯文原文的本意?不会自己已经先被“歪曲”了认识而不自知吧?
请看这个关于《伟嘎耶教法经》的链接:
“制定人口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
应该是同一句吧?请问,为何这里就是“偶像崇拜者”而不是“佛教徒”?原文到底是怎么写的?到底谁才是正确的?误翻的那一方,到底是否加入了个人的私货进去?在没有确切的证据前,请您把这句话给改掉。谢谢。
而我曾举出的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带着灵石觐见哈里发的例子,已经证明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未必都判死刑的。盖因伊斯兰教法是个庞大的体系,但它并不是像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那种成文法典,你把《伟嘎耶教法经》提到那个地位上,才真的会给现代读者一种误导。
举个例子,伊斯兰教法史上,有个“大象之家判例”。公元835年,一宅主女儿的孩子因被外公剥夺居住权,向伊斯兰法庭起诉。马立克教派法官哈伦,据该派教法惯例驳回起诉,判定“后代居住权”不适用于外亲。10年后,一位哈乃斐派法官,据该派惯例,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数年后,该判决又被马立克派法官哈利思推翻。为此,原告上诉到哈里发那里,哈里发在综合意见后,才作出支持原告的最终判决。
如果《伟嘎耶教法经》代表的哈乃斐教法真有那么一言九鼎的法律效力,以上那个判例哪用得着那么折腾?
不好意思,总觉得阁下不是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的。比如说到哈乃斐教法,就用一本书来把它固化成一个一成不变的铁框架,比如说到伊斯兰教对文化的促进和阻碍作用,就完全无视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现代的伊斯兰教大多数教派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已经阻碍了社会文化的进步,可不能由此否认历史上的伊斯兰教曾经起到过积极和进步的作用。这是基本的历史唯物论观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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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贴已阅,作个回复 24 江城孤舟 字1634 2008-11-08 04:07:59
🙂消灭宗教! 悠然见南山 字41 2009-11-27 17:33:58
🙂我的回答 14 镭射 字2304 2008-11-08 04:36:51
🙂说过了不再和您争辩,只是想请您把一句话给改掉
🙂古时和中国人有接触的基督教徒和伊斯兰教徒 1 韦孝宽 字104 2008-11-13 17:10:00
🙂既然已经写了,为了避免影响上下文的连贯性,就不改了 8 镭射 字660 2008-11-08 04:58:51
🙂这个不修改的理由相当牛,呵呵 1 寻找无双 字81 2008-11-14 23: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