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 九三年
记者看来压根没弄明白检察院干嘛吃的……检察院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监督机关,这事情如果检察院都回避了、还监督个头?让检察院回避,叫哪门子的“维护司法公正”、算哪门子的合情合理合法?莫非就是因为公检法司上面都有一个党的机构、政法委员会?那么,如果这个案子调查下来要上法院,是不是法院也该“回避”?那么记者又准备把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置于何处,将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法院置于何处?——这个记者,不仅是法盲、还是政治盲,无知者无畏,这算是典型例子。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很明显,在回避问题上,这个“妓者”要么是根本不懂法,要么纯粹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把水搅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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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着看热闹 Alarm 字322 2008-10-30 02:33:45
🙂看看这篇比较完整的报道 2 Alarm 字381 2008-10-29 09:37:33
🙂这也是篇完整报道。 九三年 字1588 2008-10-29 09:44:22
🙂这一段把我雷得皮焦肉嫩啊
🙂很好很强大的记者的逻辑 思想的行者 字419 2008-10-29 23:51:33
🙂扭曲事实的记者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 1 思想的行者 字402 2008-10-29 23:27:56
🙂扯淡,这是调查报告没有公布前某些“妓者”的大作 Alarm 字84 2008-10-29 09:48:19
🙂那又如何保证你的报道不是"妓者"所做呢? 九三年 字73 2008-10-29 09: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