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虎一席谈】先跑老师,该不该受到指责? -- 唵啊吽
的理解怕是有谬误的: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至上,但是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还是要受制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不是随心所欲的、毫无限制的个人自由和利益,譬如,人人得遵守交通红绿灯的管制,在职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否则这个社会根本无法为继。
记得国内常有邻居家半夜三更唱卡拉ok,完全不顾及周围人家,并因此发生口角。不知道别的国家怎样规定的,在我住的地法方的法律规定:从晚间22:00开始邻居不允许制造噪音影响周围,如果你的邻居22:00点以后吵闹影响到你家,你可以投诉警察,警察会上门警告你的邻居,行为恶劣者可被拘留。初来异地时,有一次我们晚间开party,被警察敲门,因为邻居投诉音乐声音太大了。
这就是,你要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可以,但是,请你遵守法律,这是你的社会责任,而遵守这个法律就意味着你必须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由。
有些国人,如这位范某,食西而不化,以为西方所宣讲的自由和个人利益至上就是个人可以完全无限制的自由而无须遵守任何责任、可以为一己之利蔑视社会公德,这种错误认知导致对范某的批判和维护派都不能切中要害来进行辩论,而一味以自由vs道德来对峙。
责权必须是相辅相成的。
这里有一篇相关的采访:
美国教师:保护学生是老师最低限度的职责
L.J: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有必要对范的行为和言论、作为教师的角色和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差异进行区分。对于范的高度自我保护意识,我很同情,但这并不能原谅他的行为和言论。我觉得,他的最低限度的职责就是要确保所有学生的安全。在那种条件下,我并不期待范老师和其他老师都像那些在废墟中护住学生的教师一样表现得很英勇,但对他提出这种最低限度的职责要求,我觉得并不过分。同时,我还觉得,如果范老师能对自己的怯懦表示忏悔的话,那么他的行为是可以原谅的。但如果他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这样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那就会让我认为,他今后也会这么做,那么他就是不合格的教师了。假如范老师从事的是其它职业,或者说类似学校食堂厨师这样的工作,我就不认为应该开除他。但既然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如果让范老师继续从事教师工作,我认为恐怕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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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是可以的 内务人民委员 字116 2008-06-29 09:19:20
🙂就我的看来,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辩护, 4 唵啊吽 字906 2008-06-28 20:04:43
🙂免煮柿油适不适合中国还两说呢,西方社会也不是完全冷冰冰的吧 齐眉 字529 2008-07-01 02:48:24
🙂他对此话
🙂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至上不是这样的 1 铁索 字1032 2008-06-30 08:26:02
🙂想问一下 龙王临天下 字60 2008-06-29 02:09:19
🙂这种事发生在美国的话 唵啊吽 字749 2008-06-29 03:42:06
🙂【文摘】范跑跑事件之后,我才知道,美国是封建社会! 1 ataraxi 字1050 2008-06-29 08: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