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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范跑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 -- 呆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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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注意原帖中红字部分

第二十二条谈的是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这个和范跑跑的个人行为没有多大关系。

请注意,二十二条中,“建立。。。制度”、“加强。。。教育”和“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三个职责是并列的,并非只谈建立安全制度一件事情,范跑跑的个人行为恰恰是没有履行“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一职责(原帖中红字部分);

第二十四条谈的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这个好像对该校该班学生不成立。

请注意,二十四条涉及两点,第一点是学校和教师对于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的地域限制,即在学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第二点是你所说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原帖红字部分属于第一点,是说明跑跑的行为确是发生在其责任地域内。当然,你说人身事故未发生是对的,但是,人身事故未发生并不意味着范跑跑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从他的自我表白来看,他压根就没有打算去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这一职责。

第六十三条谈的是侵害合法利益的,这个好像还是没有发生。

请注意,范跑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地震灾害来临时,范跑跑没有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去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是自己跑路,这意味着他作为直接责任人(原帖红字部分)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受保护”这一合法权益。没有去保护本身就是侵犯应该受保护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孩子没有死亡就说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犯。

该履行的责任没有履行就是渎职。保管员不锁门,没丢东西属于侥幸,并不意味着保管员应该不锁门,更不能对不锁门的保管员没有处分。

说老实话,范跑跑应对庆幸他班上的学生没有出现伤亡,否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教师资格问题了。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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