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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为西藏独立寻找法理依据的王力雄 -- 新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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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主要是老王同志是个法盲

若干年后,这就是西藏独立的法理依据。台独分子辛辛苦苦从国际条约寻找独立的法理依据若干年还没什么结果,达赖估计还没想到这些,一个汉人,一个中华民族的叛徒汉奸,居然就已经想到了。真是汉奸中的汉奸。

也不是人家没想到,主要是老王根本不懂国际法,所以敢公开的胡说八道瞎扯蛋。老王这个同志嘛,写写黄色小说还行,研究法理他是不行滴

《西藏和平解放协议》(17条)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统治集团签署的协议,其中第三条协议如下: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达赖1959年在英美特务协助下叛逃到印度,并由英美政府威胁强迫印度接受了他的“流亡政府”,达赖因此公开宣布“17条协议”是“不公平条约”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首先,“17条协议”是服从于当时中国的宪法《共同纲领》的,也就是说,“17条协议”不是国家间条约,而是协议确定中央政府在西藏地区的管辖权力,以及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和“警察”权力的宪法性文件。达赖根据“17条协议”的确有对西藏地区的统治权,但是他没有宣布废除“17条协议”的权力,而只有《共同纲领》授权的机关有此权力。其次,西藏在1955年即开始按照“17条协议”中的内容筹备成立藏族自治区,并在1965年自治区正式成立。达赖宣布“废约”在西藏自治区筹备(人民宪法权利之行使)之后。同时,达赖出逃之后,即失去了代表西藏地方当局的权力,所以他的所谓“悔约”毫无任何法律效力。西藏自1965年成立自治区后,“17条协议”即由于作为协议一方的前西藏地方当局的不再存在而自动废止,取而代之的法律文件是已经普遍适用于其它省份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这部宪法,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所以说,谁敢动我们的西藏,我们就有权就要谁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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