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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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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事实都那么清楚,有什么好讨论的。

原告(银行)被告(许同学)在发生经济行为时出现的问题该由谁负责的问题么?(先不考虑政府,毕竟直接责任人是银行和许同学)

首先双方发生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而不是说许自己去砸银行的大门或者保险柜。以前争论中有人用“拿人钱包”来做类比,是不对的。毕竟看见大街上拿别人钱包的通常不是小偷就是互为情侣之类的亲密状,没见过发生经济行为的时候要拿对方钱包付账的。为什么说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呢?首先许同学和银行之间肯定有合同协议的,否则银行不会给他银行卡。其次银行同意可以拿这张银行卡在ATM机器上取出钱来。这两点至少说明了经济行为的特性。以上又都不违法,所以说是合法的。

既然是合法的经济行为,或许我们可以拿它和其他合法的经济行为做类比,比如上商店买东西。俺们给人家money,人家给咱货物。银行呢,在ATM上的表现好像是:俺们让银行扣银行卡里的钱数,银行给咱钞票,也就是说,咱们是用数字换钞票。对吧?(money当完货款又当商品,真是够累的了)

一般买了东西之后商品出现问题,商店要给售后服务,但是有些商店做法比较流氓,楞说“货已售出,概不退还”“本店均为特价商品,概不退还”之类的免责声明,那么有一种叫“银行”的商店呢,人家说的是“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应该也大同小异吧。

那么现在进入正题。假如你进入一家超市,超市里的设施很先进,你从进门到付款出门都是自助式的,就像ATM机器上的一样。当你走出超市时,发现刚刚买的一款一千刀的新潮笔记本电脑,扫描出来只有1刀,明显是标错了。(后来你自己也公开承认当时知道这是超市犯的错误,而不是优惠之类的东东)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你毅然的重新走进超市,搬了一卡车的笔记本电脑出来,同时很慷慨的扔给收款机170美元。那么,这种行为是盗窃么?

我认为不是。这还是明显的买卖。至少商店的设施是这么认为的。虽然显然这时机器错了,但商店(银行)在面向社会营业的时候,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设施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完成经济行为。许同学没有黑那台ATM,也没有证据证明ATM遭受到其他攻击,网络和电力连接也应该正常,也就是说,一切情况正常的时候,银行的设施出问题了,该由谁负责?显然是银行。因此,至少许同学的第一笔费用,我不认为该还给银行。它们应该去找ATM的厂家。

银行的另一句话:“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事实上也把双方事后责任的追究给否定了。因为这句话的理解就是,交易完成后,双方均不得追究(之前可能的过错)。当然,银行可以坚持ATM不是柜台,那就是词典上的扯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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