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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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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恐怕不是我没明白你的意思,而是你误解了“合理预见”

合理预见是一个预设的标准,按照法律所认可的方式,在形式上确认行为是否合法。

这是你说的。

但是,我没有找到任何一条权威的解释来支持你对“合理预见”的理解。事实上,“合理预见”是运用于民法中的一个原则,可见《合同法》。

但既然套用了,也不妨借来使用一下

而我所理解的“合理预见”应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我相信我对“合理预见”的理解,更接近其本意。相信你也不会反对,或许我们可以请河里从事法律工作的河友来解释?

那么回到许霆案,我们来看一下许霆在实施行为时的“合理预见”--

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究竟有哪些:

当许霆在一次偶然的误操作,并取得1000元钱款以后,许霆显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以下事实和情况:

1、许霆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元钱,没有1000元,绝对没有17万元;

2、银行的ATM机发生了故障(这一点从案情以及许霆本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已无须赘述)

3、ATM机中吐出的任何一次超过170元的钱款,都不属于许霆所有(许霆本人的供述也足以证明);

4、只要利用ATM机的故障,就可以不断取得ATM机中的钱款;

5、从ATM机中取得的钱款,是不应该据为己有的;

6、法律是禁止在他人不觉察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OK,暂且说以上六条。

以上六条都是许霆应当“合理预见”的。但是结果呢?结果是--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将明知道属于银行而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7万元钱款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还没有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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