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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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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来你还没明白?

许霆的“行为”是非法的。正是因为许霆主观上有违法的故意,客观上有违法的事实,才最终构成了犯罪

许霆行为不仅仅是“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完整的表述应该是“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这才是对许霆的“行为”的完整表述

在这样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中,所谓“用自己的卡,输入自己的密码”只不过是许霆实施非法“行为”的工具和形式罢了。

这才是“实质”,而你所津津乐道的,不过是“形式”而已。

再纠正你的两个错误:

1、他持有的是借记卡,因此卡里拥有的是自己的钱

2、他是严格按照银行操作流程进行,因此取出的是自己的钱

错了,大错特错,既违背常识,也违背逻辑。

1、持有自己的卡,卡里的就是自己的钱吗?

显然不是。先不说这个观点在逻辑上的不成立。在事实上也根本不成立。

卡里有钱吗?没有。卡不过是一张塑料卡片,你有本事从卡片里拿张人民币出来给我看看?你显然 没有这个本事。因为,卡片其实只是一个工具,一个凭证,“卡”本身是没有钱的,抽象的“钱”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里,具体的“钱”(人民币),在银行的钱箱里。

2、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得到的就是自己的钱?显然也不成立。“程序”的正确与否并不决定财物的权属转移,连《合同法》里都有“非真实意思表达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可见你的这个结论的荒谬。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足以驳倒这种荒谬的逻辑--

我在办公室的电脑里既有我闲来无事写的小说,也有工作中必须的带有一定密度的文件(姑且称为“机密文件”吧)。某一天,我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打开电脑,进行身份识别,按照操作规程,将存有小说的文件夹copy回家,但是,我 发现,由于一个我自己都不知度怎么回事,竟然把一个机密文件一起拷了出来。

OK,按照你的逻辑:“因为程序正确,所以权属归己”,我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个机密文件的合法权属已经脱离了自己供职的单位(比如是一个政府部门?),变成我个人所有?

我是不是可以把这个机密文件连通我的小说一起付印,出版,出售,馈赠亲友?

我们可以按照许霆案的路径继续演绎下去--

经过我的观察,我发现可能由于网络和系统的故障,居然每次copy我自己的文件夹的时候,都可以附带一个机密文件。 依据“因为程序正确,所以权属归己”的逻辑,我理所当然地认为我拥有这些“机密文件”的所有权,既然拥有所有权,自然拥有相应衍生的处分权,于是,我通过170次“合法”的程序,取得了170个机密文件,既然权属归我,我自然想怎么处分都可以,我可以卖钱,我可以送人,我可以拿来向亲戚朋友和素不相识的人显摆自己的“本事”。

如果你坚持自己的逻辑的话,你也可以这样做,如果你不怕国安找你去喝茶的话。。。。。。。(小贴士:一个文件可能密度并不很高,就我上述的“程序”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当170个文件拼凑起来,或许是一个大秘密哦。)

当然,当国安找到你,以“窃取并散播国家机密”(具体罪名咱们可以查一下)的名义请你喝茶的时候,或许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的程序是合法的,所以文件是我的。。。。”。

当然,更有可能某位法学家会挑出来支持你--按照合法的程序取得的“物品”,是民事纠纷,首先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动用国安,是滥用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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