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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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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还是想简单了

我国司法实践里讲的“秘密窃取”不仅是“不告而取”,不但要看客观上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时是否觉察,更要看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

比如,一个小偷在实施偷窃的时候被摄像头全程拍摄,而且被监控室的保安当即发现,但改变不了其行为属于“盗窃”的性质;

再比如,一个小偷潜入你家偷窃,你发现了,但由于害怕而装睡,小偷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被发现,继续其加害行为,仍然是“盗窃”;

再者,现在一些小偷非常猖獗,在马路上,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下对行人进行偷窃,其行为几近公开,除了被偷者,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害时未察觉,且加害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察觉,其行为仍然是“盗窃”。

由上可见,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公开”并不构成是否“秘密窃取”的必然理由,加害人的“主观”认识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更为重要。

回到本案,两个当事主体是:许霆-银行

许霆是[SIZE=3]反复[/SIZE](请注意“反复”二字)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对银行实施侵害。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结果,并非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不存在什么“ATM机‘愿意给’”的问题,更不存在“银行愿意给”,除非你能论证ATM机具备了人类的思维和自我纠正能力。

请注意,“故障造成的结果”并不等同于“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我将假设以下情况--

你驾车搭载你的朋友,由于汽车突发故障(比如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你的朋友死亡,如果根据“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范式,是否可以推导出“你(故意)谋杀你的朋友”?

以上只是假设,不要将之同本案混淆,作以上假设的目的是论证“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范式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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