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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腐败的定义要明确一下,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说法 -- 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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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一下大法官的情况

1、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在批准之前要进行听证,被提名人只有通过参议院的“面试”才能成为大法官。所以总统在提名时如果单纯地从私人出发,很难得到参议院的认同。

2、大法官不但终身任职,而且不得减薪——这恰恰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而设计的:终身任职,是为了避免总统用人事权对大法官进行干扰(换言之,总统做不到“我能把你抬上去,也能把你弄下来”);不得减薪,是为了避免议会用财政权对大法官进行干扰。正因为有了这些保障,所以历史上大法官让提名他们的总统很不爽的事情并不少见。艾森豪威尔曾提名沃伦做大法官,结果沃伦在任上根本不鸟总统,总统拿他也没辙,据艾森豪威尔自己所说,这是“我一生犯的最大的错误;水门事件,最高法院以8:0(一人未投票)的结果判决尼克松要交出录音带,此时的最高法院有4个大法官(包括没投票那位)是尼克松任命的(有的材料说其中3人是尼克松任命的,这应该是没有把未投票那位计算在内的缘故)。当然,总统都希望提名大法官的机会越多越好,这确实不能说没有“腐败的欲望”;但是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往往让这种欲望难以得逞。

3、大法官的确不是民选的。但这是不是“腐败”呢?这涉及到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可以参考我以前的说明链接出处链接出处。另外,如果大法官真的做了违法的事情,民选的议会有弹劾大法官的权力。

4、当然,总统和大法官之间也未必一定就没有腐败。二十世纪初的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总统,他本来的志向是做大法官的,结果不知怎么的就进了白宫。他在提名大法官(正好是首席大法官)时有意提名了一个身体不好的人,而这位仁兄也十分“配合”,在与塔夫脱同属共和党的哈丁总统上台的第一年就去世,于是塔夫脱如愿进入了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迄今为止唯一既当过总统又当过首席大法官的人。

总之,我认同楼主的以下观点;并且我认为这也是我国今后应该走的路(我国的制度,以前是不承认公权力使用者有什么贪欲,希望他们都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近来则倾向于通过道德说教和简单的“杀鸡儆猴”抑制这种贪欲,就是没有完善日常制度、堵住腐败可利用的漏洞,有的政策甚至有为腐败张目之嫌):

不是个人没有贪欲,而是人家的法律经过长时间的修订,确实比较完善了,可以钻的漏洞不多了,即使还有个别漏洞获利的余地也很小了。

但是对于楼主为论证以下观点而作为论据所提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某些情况,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已经把一部分对于自己有利或愿意接受的腐败现象,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了,是腐败合法化了

这恰恰是楼主所说的,“不去简单思维”——西方人的思维未必都是简单思维;而正如照着西方思维会有简单思维一样,不照着西方思维同样也可能有简单思维,无论哪一种都是应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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