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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2007年七大公案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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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转贴】2007年七大公案

此文系laska 的一个朋友的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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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2007七大案

中国历史流传有某某四大奇案之类,为了不输古人,本人也来列举一下去年2007的七大案。

入榜标准,并非涉案的人命、金钱多寡与否,而着重于该案对国人在理念、观点方面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换句话说,“争议”之大案。

一,南京:彭宇“见义勇为反判赔”案

给“见义勇为”加上引号,因为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我们无法得到定论。而我们确实无法否认,彭宇的确有可能撞倒了老太。

但此案的问题并不在于事实是否认定,恰恰在于法官在无法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方式进行了有罪推定。因此,该判决更像是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见义勇为”,或者说,把沉重的义务和巨大的风险赋予了可能的、潜在的见义勇为者。

如果中国真的被该判决所流露出来的思想所笼罩,可想而知我们将面对将是一个多么冷漠无情的社会!

一个糟糕的判决造成的恶劣后果,远甚于千百个案件本身所能为之。只因法律、规章、案例、判决,更具有莫大的引导、警示作用。

二,沈阳:押钞员枪杀储户案

此案已经讨论烂了,本人也为此写过两文,在此不再啰嗦。

这里要批判的是媒体,为什么只知道兴风作浪的炒作,不知道持之以恒的跟踪?目前进展如何,无人知晓。

本案、彭宇案、以下几案和N起事件,都是一开始闹得欢,风头过去就无人问津。有哪家媒体可以踏踏实实做些有始有终的报道呢?而不是一味的炒作、煽动、挑拨、滥言?

那我就慷慨的把浅薄、庸俗、弱智、下贱这些词奉送给当今媒体,让你们好好玩一下帽子戏法吧。

(laska注:我对此案另有看法,认为系误杀,最倒霉的不是死者,而是开枪的押运员)

三,广州:警察枪杀医生案

和前案相比,都是开枪杀人。但只要目前已知的报道没错,两案具有本质的区别。

在此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事件的判定,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始终是事实认定。脱离事实、捏造事实、臆测事实,都不是客观、理性、正确的分析思考方式。

(laska注:此案在春秋战国社区有一自称是广州警察的网友说,据他们了解到的情况,开枪警察将不受处分。--真实性无考)

四,陕西:华南虎

虽然还不能算是案件,盖郝劲松起诉国家林业局还没被受理。但此事件的影响力之大,不上榜简直天理不容。

相信任何拥有起码逻辑思维能力、理性推理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出结论,这“华南虎”到底是什么货色。而其可笑、可悲之处恰恰在于,无论反对的声浪有多么大,确凿的证据有多么多,控诉的时间有多么长,位于台风中心的陕西林业局和周正龙仍旧巍然不动。究其原因,就是有关部门的失职、不作为!

中国宇航的骄傲——嫦娥奔月的照片也被连累受到质疑,并非本身真有可被质疑之处,反映出的正是广大民众追求真相的诉求一旦被轻蔑、无视,愤怒被扭曲转化而成的非理性宣泄是多么可怕!

五,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迁延日久的案件了,03年至07年,最终结果终于出台:1)黄静父亲伪证,妨碍司法被判刑;2)被告姜某无罪

本人看来,判决是理性的、正确的。最可喜的是,判决没有受到民意的干扰。因为,民意并不等于正义。

也许要问,你前面还支持民意对华南虎的看法,为什么现在又自相矛盾?本人要说明的是:我支持的并不是民意本身,而是基于清晰的事实基础上所作的客观、理性、全面的分析判定。我支持如此得出的结论,而无所谓其属于“民意”还是“官方”。

黄静案,无论从感性角度看是多么可怜、可疑,从可以确认的事实角度上,1)其父确实蓄意捏造证据嫁祸姜某,2)确无充分证据说明姜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情节,应采用无罪推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是非纠葛,无法否定以上两点。

不受民意干扰的司法结论,才是值得信任的公正司法。反过来讲,即使这次因民意做出了正确的判决,下一次同样可能因民意而做出错误的判决。

民意,可以促进司法,但绝不能取代司法。

六,北京:男子拒签致产妇死亡案

在此要强调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世情百态。

1)此案表现出典型的网络规律:一件几成定论的事件,必然会冒出一些持有异见的少数派,甚至会在某段时间获得“优势”,而之后主流意见反攻,再夺主动权。

2)医患矛盾被更进一步的重视、解读、分析,虽然本事件属于极端的个例,实际并不属于医患矛盾范畴。然可见,重要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人们对于该事件的导向,哪怕是不适当的导向。

3)此案还有突出表现的,就是某些律师在此案的丑恶表现(laska注:某些律师在ATM案中的表现同样丑恶),为了自己的名声和发展,无视于基本的事实和正义,借法律的工具伸出贪婪的索财之手。天涯论坛的王军律师、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就是典型。

而与华南虎事件中愤然起诉的律师郝劲松相比,同样是律师,同样是冒天下之大不讳,同样是极少数,若为私利,是谓“讼棍”;若为正义,是谓“斗士”。

七,广州:许霆ATM取款17万被判无期案

压轴本案的特别在于,事实认定十分清楚、毫无异议,而仍然能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奇哉、怪也。

分析:

1)许霆首次取款多得,属不当得利;之后利用ATM机Bug多次恶意取款,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犹如别人忘记关门,并不能因此赋予入内擅取财物的人员以合法性。

2)此案定性正确,定量似乎偏重,但属于法定范围内,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内。

3)而铺天盖地的反对质疑之声,其一,反应出民众对银行不满的情绪;其二,就很可悲了,恰恰反映出相当多数的中国人,显意识或潜意识的认同占小便宜、获取意外之财的行为(laska注:所谓“某某贪污判轻了,某某受贿判轻了,所以偷银行的判重了”云云,颇有些“和尚摸得,我便摸得”的神韵)。而自身的代入感,和日常生活之贴近,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升斗小市民”的反应——当自己为好不容易接到天上掉下的馅饼而窃喜时,却愕然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所表露出来的——“恼羞成怒”

4)本案更无可争议的说明:民意绝不等于正义,民意也可能代表了无知、愚昧、贪婪、邪恶!

2007七大案,无论用多少词汇形容:可怒、可悲、可笑、可怜、荒谬、迷惘……都反映出一个事实:中国在成长、法制在进步。

元宝推荐:范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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