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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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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理解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吧

不当得利是肯定的。但他的行为并不仅止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还有,就是他的卡里只有170块,而且他是知道只有170块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他是如何得知卡里只扣了1块钱的。

他第一次,确实是不知道,所以说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一点问题也没有。但从第二次开始,则已经开始涉嫌犯罪了,但可能金额比较小,还够不上标准,结果这厮就贪心大发作,疯狂提取170次,活生生地给自己攒够蹲班房的年头。

这个案子么,说老实话,属于一时糊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是跑不掉的,但确实也不同于一般的“罪大恶极”,所以判的时候变通下有可能的。

我和自己的一个律师朋友聊到这个问题,他给了这样的回答--

法官有自己的考虑,可能是替自己的前途考虑过多,选择了一种求稳的办法,因为按照现在的判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判决不算错,即使高院改判,他个人也不会有任何责任。

如果他认为需适用减轻条款的话,要从内部一级一级的把请示报告递到最高法院,一则麻烦,二则有很大的可能不会采纳他的意见(而且很可能遭到批评)

此外,他还认为:

定罪部分没有问题。

量刑部分可以考虑刑法中有一个减轻条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个条款可以弥补制定法在个案适用中的缺陷。

不过好笑的是,当初制定这一条的时候,反对声音最大的就是专家们,认为这个条款严重破坏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现在,专家们又跳出来反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了

某些专家们也够无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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