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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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我的看法
此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量刑确可商榷,我个人也认为偏重,但并未偏离法律规定。要减刑,顶多只能从考虑其年纪尚轻,一时糊涂等方面提请良性适当从宽。
好,回到条文上来。
插卡,输密码,并不代表不存在“秘密窃取”。
所谓"暗中进行",主要是指取得财物过程中未被发觉。ATM机虽有提取记录,但并不代表银行当场发觉。
同时,也可以认为许×当时“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否则无法解释其为何进行数十次提取,并带自己的朋友“共富贵”,先后提取170次。
这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考虑银行的责任,或者说,银行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行为定罪无关。
我一时疏忽,忘记关门,家里让人搬空了,难道竟不能构成“盗窃罪”?是不是反而要被人说成是我在勾引人来偷窃我家财物?
银行自该承担其道义上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也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这与当事人盗窃事实及其定罪无关。顶多只是考虑从轻量刑的参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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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起点上 一个历史 字297 2007-12-26 08:17:20
🙂第一次不算 laska 字338 2007-12-21 10:24:42
🙂我的看法 加加米 字813 2007-12-21 10:07:26
🙂判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我想说的就是暗中进行 加加米 字84 2007-12-21 10:54:06
🙂请参阅关于盗窃罪的界定 laska 字614 2007-12-21 11:02:21
🙂您这个例子不好 加加米 字178 2007-12-21 10:32:40
🙂我举这个例子 laska 字272 2007-12-21 10: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