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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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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不宜搞混

首先,我不否认很多地方确实存在不公平。

但是,如果您认为贪官污吏受到的惩戒偏轻了,应该呼吁的是对其实施适当的刑罚,而非以此来否定另一依法作出的判罚。

“金融机构”的问题,其实早就有人提出的,但请注意刑法中对盗窃罪的界定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请具体对照刑法对“盗窃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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