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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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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像有点喧宾夺主了,最好能新开一贴讨论这些问题

清朝的时候又没有类似宪法的法典呢

可以说没有,也可以说有。

说没有,是因为清朝作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一个朝代,并没有出现“通过规范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这个意义上的宪法。

说有,是因为清末变法时,清廷颁布过《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和《十九信条》(1911年)外链出处,这些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了近代宪法的意思。但是清廷之后很快就被推翻,所以这两部法律实际上没有实行。

在古代中国,皇帝的旨意和法理条文之间的关系如何?例如小白菜的案例,太后的旨意就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进程

这个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不过简单得说,皇帝在理论上相当于终审法院,并具有死刑的最终核准权。

至于小白菜的案例,那是刑部拖着案子不办(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政府不作为”),人们猜测刑部可能是想等杨乃武和毕秀姑瘐死狱中,就此不了了之。因而一批浙籍京官(杨乃武是浙江余杭人)上书朝廷,慈禧太后下令彻查,于是重新开馆验尸,结果死者尸骸无毒,杨毕两人无罪开释——在这个过程中,太后的旨意固然改变了案件的进程,但基本上还是在传统的那一套规则下进行的。

“双规”是不是涉及违反宪法呢?

“双规”涉嫌违反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现在对“双规”的辩解是说,这个是党内纪律;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就宣誓遵守党纪,因此“双规”是合理的。

但问题在于,“党纪”是否用来规避宪法?

其实,“双规”及其具体方式可以用宪法学中的“比例原则”来考量。所谓“比例原则”(这是德国宪法学的一个理论模型)就是:

适当性原则:国家所采取者必须是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措施,又称“合目的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措施均可达成目的,国家应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称“侵害最小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国家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谋受过大的损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把这里的“国家”替换成“执政党”,在操作上问题也不大。

不过我自己没有仔细考虑过这个问题,所以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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